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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就《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05 07: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记者获悉,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江西省全面修订《动物防疫条例》,并公布《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1日前,社会各界可直接登陆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写信至: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邮编33004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rd_bac@jiangxi.gov.cn。 修订稿对动物防疫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比如病死动物禁止流通经营、无证“宠物医院”要罚款等。

  卖病死猪肉最高拟罚3000元

  据了解,江西省拟规定:对实施强制免疫后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实行畜禽标识管理制度,无此标识的动物不得进入流通、经营领域。

  动物和动物产品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凭证运输。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运输途中,对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粪便、垫料、污物等,不准随意宰杀、销售或抛弃,须作无害化处理,否则,拟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离开饲养地、产地之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申报。外县(市)的动物在输入本地卸下饲养后,再转运到其他县(市)的,应当及时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并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其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宠物医院未办证要受重罚

    近年来,大大小小的“宠物医院”越开越多,无证行医、价格离谱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修订草案》提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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