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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兴重新划禁养区,所涉总面积210.274km²

发布时间:2021-09-09 09:25    作者:.    来源:新兴县人民政府    查看:
    近日,广东养殖大县新兴发布了《新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方案涉及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合计210.274km²。该方案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已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自方案印发之日起2年内搬迁;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自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兴县畜禽养殖

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新府〔2021〕96号

各镇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反映。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新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表1 新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统计表









   (三)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于2006年经云浮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兰科植物及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对维持区域生态环境稳定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关于同意建立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云府函〔2006〕71号)和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边界矢量图,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尚未划定核心区、缓冲区等生态功能区划,因此本次将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全区划分为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因新兴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右片区部分区域超出新兴县行政区划范围,超出新兴县行政区划范围部分不列入新兴县自然保护区。经分割,新兴县境内三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54.823km²,其中大江镇境内为36.961km²,里洞镇境内为17.862km²。
   (四)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根据调查,新兴县范围内无风景名胜区,本次不划分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五)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核算。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术语与定义。

    1、畜禽包括猪、牛、鸡、鸭、鹅、羊等主要畜禽。

    2、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二)规模分类。

    1、根据《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规定: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指年出栏生猪≥500头。

    2、根据《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指常年生猪存栏在10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3、其他畜禽品种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三)环境管理要求。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需对区域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进行排查,并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粪污防治档案。

    2、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

    3、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已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2年内搬迁;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在未搬迁前须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落实环保措施。
    
   (四)各镇政府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格按照畜禽禁养区要求,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对于本次未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新府〔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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