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经审计,被告人闫某参与共同打药注水18552头生猪,屠宰后的销售金额2990万余元;被告人段某参与共同打药注水14632头生猪,屠宰后的销售金额2336万余元;被告人周连海提供的药水共计72升,注射给14400头生猪,屠宰后的销售金额2321万余元。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被告人段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据了解,今年4月下旬,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大生猪注水案中的首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卞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分别被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