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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及扶持政策探索

发布时间:2014-12-08 18:52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经营主体也相应发生变化,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种类型主体并存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变。涉牧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发生着转变,正由家庭型、分散化为主导的格局逐步向标准化、规模化过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在加快农业现代化、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推动作用。有关部门加强对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研究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措施。

1加快发展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必然性和紧迫性

     从国际上看,二战以后,新型农业、畜牧业经营主体在韩国、日本、美国、法国等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兴起或者得到快速发展,其经验表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出现农业产业人口不断减少,农户总数持续下降,或者农户数量保持基本稳定,但兼业农户数量出现大幅下降,农用地面积大幅减少等问题。与此同时,农业及畜牧业也在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所带来的农户、养殖户、农用地面积减少等问题与农业、畜牧业发展的客观需求之间形成了比较突出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农业、畜牧业经营主体因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要而被迫转型,新型农业、畜牧业经营主体因其自身优势而被生产实际所选择。

     从国内农业及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历程来看,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模式曾主导了我国几千年的农业、畜牧业史,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业及畜牧业结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革、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工业化与城乡一体化加快推进,带来了部分发达国家曾遇到的农村人口减少、农用地减少、农村劳动力老化、农村空心化、资源环境约束增大等问题,我国农业、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进入了转型时期,并开始逐渐分化为传统农户、种养大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牧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主要类型。其中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下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农村农业经济的重要出路。

     党中央准确把握、运用农业发展规律,审时度势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向我们下达了全面做好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动员令。中央的要求,以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客观需求均表明,大力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非常必要和迫切。

2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的明确要求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取得了明显成效,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也存在不足之处,应该看到目前的发展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城乡一体化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发展不相协调,在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市场占有量等方面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土地流转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必须以成片上规模的土地供应为前提,由于农村土地管理力度加大和农民对土地流转心存较多顾虑,致使土地流转困难问题突出;资金筹措难,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资金注入是个硬条件、硬门槛;服务保障到位难,畜禽养殖保险服务种类稀少、覆盖率低下,技术培训服务覆盖面不全、频次不高、针对性、实用性有待提高,部分项目不按程序进行产前规划设计,在没有规划或规划不彻底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现象个别存在;缺少专项扶持政策,补贴力度偏小,国家尚未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补贴政策,当前的补贴均是在现有补贴政策上进行倾斜,补贴力度有待提高。

3对培育、扶持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政策的探索

3.1探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用好现有涉牧、惠农、富农、强农政策,逐步调整畜牧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大对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倾斜力度,进一步激发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对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主要体现在财政上。但是,目前并没有针对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扶持政策,现有各项扶持政策均是基于先前形势、问题制定的,不能较好适用于新形势、新问题下产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故此,建议探索设立专项扶持政策。结合养殖大户、家庭牧场、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不同类别新型经营主体特点和产业发展格局,分类别有针对性的设立扶持政策,切实发挥扶持政策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3.2探索加大土地流转力度

     畜牧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很难解决,已成为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响最强烈的问题,严重制约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应当切实解决。①建议落实农用地政策。《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分别明确,畜禽养殖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在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并充分考虑畜牧业长远发展带来的设施农用地需求。②建议发展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完善土地交易平台,建设好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③建议制定鼓励、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参与土地流转,制定允许经营者修建非永久固定建筑物,允许使用权继承、参股、转让等政策。

3.3探索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本质上要靠从业人员的推动。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才培养作为推动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抓手。①建议加强对带头人、骨干人员的培训。火车快不快,全靠车头带,养殖大户、家庭牧场的负责人,合作组织的带头人,龙头企业的骨干人员是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火车头,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在涉牧法律法规、养殖技术、疫病防控技术、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②建议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定中长期新型农民培养规划,针对返乡农民工、农村能人以及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大力发展畜牧业职业教育,组织多种形式技术培训,培养大批农村适用专业人才。探索建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办法、健全畜牧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③建议多方吸引人才。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成为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建立农业创业基金和创业贴息贷款,对引进大学生就业的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工资和社保补贴。

3.4探索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

     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规模大、投入高、见效慢,应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妥善解决贷款难、融资难问题。①建议充分发挥畜牧业投资担保机构作用。紧紧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重点,积极为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贷款担保服务,在维持担保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降低担保费用,加快担保进程,切实做好各项担保服务工作。②建议建立健全担保服务体系。目前,畜牧业担保机构未成体系,尚不能满足实际贷款担保需求。应当鼓励引导各级政府、各类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联合注资或者政府、企业、个人独资的形式,成立畜牧业投资担保机构,组建担保服务体系。③建议建立贷款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应探索建立培育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优惠政策,针对供应链上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为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养殖贷、基建贷、设施设备贷、生产加工贷等金融产品。

3.5探索加大保险服务力度

     当前,畜禽养殖保险服务存在保险产品少,覆盖面小等问题,保险服务相对滞后,不能较好满足各类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需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大保险服务力度。①建议做好育肥猪保险工作。部分地区已经开展育肥猪保险工作,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今后,建议推广育肥猪保险工作的成熟经验,力争全面实施育肥猪保险。②建议增加畜禽养殖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目前,除育肥猪外,其他畜禽尚无相应的保险服务,建议制定奶牛、肉牛、肉羊、家禽等主要畜种保险方案、方法,力争畜禽养殖保险全覆盖,全面提升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③建议加大保险服务的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承担保费的比例,减轻各类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切实提高参保积极性。

3.6探索加大产前规划指导力度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产前的规划设计,是各类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远发展的基础,建议依托专业畜牧规划设计单位,在产前对涉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科学周密的规划和设计,避免项目仓促上马.。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张志帅;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何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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