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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人应搞清楚的试用期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15 06: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试用期是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以保护企业利益的条款。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期限内的,出于非正式状态的劳动关系,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将对求职者的能力进行考核,并且考察求职者的能力与素质是否与岗位匹配,因而在这段考核期间,用人单位所支付的薪资并不如达成正式劳动关系后来得多。但是现在部分畜牧企业为了节省开支,违规操作,将试用期变成白用期,在这里中国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网提醒各位求职者睁大双眼小心谨慎,搞清楚试用期的真正含义避免上当。

    首先要跟各位纠正一个观念,试用期并不是铁板一块,它只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然而这里必须说明,单签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部分,当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后,那么双方需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也就是说试用期作为合同期内的特别约定而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并予以特别的罗列。因此,法律上并不存在单签的试用期合同。但是,已经与畜牧企业签订试用期合同的求职者也不要担心,虽然试用期合同本身是无效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这段劳动关系便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对于试用期的长短,也并不是仅凭用人单位的一句话,现在有些不规范的畜牧企业为了节约用人成本,在试用期上动起了歪脑筋,有的企业甚至开出了合同期1年其中试用期半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期限相应确定的,有上限无下限,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试用期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合同期在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试用期虽然是双方磨合考察的一个阶段,但是在本质上它和转正后一样,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正式劳动关系,不管是求职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求职者而言,若在试用期内想解除劳务合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作为畜牧企业除了提前通知之外,还需要给出合理的理由,如果企业的主张是求职者不合格的话,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留相应的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

    最后,对于女性劳动者而言,如果在试用期内恰好怀孕,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将遭到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无视畜牧企业的规章制度为所欲为,符合以下情节的,畜牧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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