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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求职分清“三期”

发布时间:2012-05-11 06: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畜牧人才网这里说的“三期”是指试用期、实习期和见习期,这三者虽然都表示职员以非正式员工的身份在企业工作,但是它们在法律层面代表的意义和所受的保护完全不同。部分无良的单位常常在这点上做文章挖陷阱,诱骗求职者上钩,牟取不正当利润。中国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网就为您仔细分辨一下这“三期”在法律上的区别。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它指的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是劳动法用来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一项规定,供畜牧企业考察检验求职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给企业时间去考察求职者的各项条件是否和录用要求相一致。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求职者和畜牧企业的权力地位大体相等,求职者在一家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长度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这里中国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网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是选择关系,因此在实际的执行中,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某些不良企业会随意压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然后以80%支付试用期工资,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严谨,这种情况本身是合法的,因此提醒各位求职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仔细注意此类问题,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专门适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实习期则没有限制。

    见习期源自见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考察和了解,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一般专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其中一年见习期主要是为适应当初的毕业分配体制,为工资定档等提供依据而设定,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权利、义务并没有具体规定。

  实习期与见习期也有明显不同,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为约定工时的90——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或单位组织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化配置进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计划的不断大,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形式已经从原来的高校集中统一组织逐步向毕业生个体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转变。这种实习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实习大学生与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毕业生在见习期是有期限的,也是应当有工资收入的,而对于实习期则没有期限和工资方面的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因此,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


  当下有些不规范的畜牧企业混淆使用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六个月的试用期约束后甚至继续以见习期的名义继续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生名义替代试用期等,从而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求职者要擦亮双眼,小心对待,以免损害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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