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引入主体条件要求,组织开展引入主体审核认定工作。其中交易场所和甲类屠宰企业的申请,需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专家组评估。
经海南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牛羊交易场所、屠宰企业,通过海南牧运通系统向所在地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点对点”引入备案。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核查交易场所、屠宰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和实地勘查等方式开展审核,结合防疫条件、场地面积、实际产能等条件确定引入牛羊数量,每月将备案信息报送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规定,交易场所、甲类屠宰企业应当在牛羊启运三天前通过牧运通系统向指定通道检查站报检。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引入主体并说明理由。
牛羊入岛后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及抽样监测,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检查站将监管信息告知属地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查验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交易场所的牛羊交易时限不超过7日,第7日未离场的由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就近屠宰(自抵港之日起计算)。从交易场所调出的牛羊,仅限“点对点”调出到已备案的牛羊屠宰企业进行屠宰;牛羊到达屠宰厂(场)后,不得活体出场,应在待宰静养后24小时内屠宰完。如遇特殊情况(如台风等),港口长时间停航,该批次引入的牛羊待宰静养后的屠宰时间可以根据停航时长适当延长,原则上待宰静养后72小时内屠宰完。
新规规定,牛羊严禁半途分销或抵达屠宰企业后活体销售出场;违反规定的,属地要严格处置,并视情况取消其“点对点”引入资格;第一次取消引入资格的,半年内不得申请引入备案;第二次取消引入资格的,或者出现检测报告造假等其他严重情形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备案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规定还严格落实抽样检测及定点屠宰制度,切实规范牛羊调运行为,确保每批次牛羊均进入屠宰企业进行屠宰。同时强化信息应用监管手段,将牛羊交易场所和屠宰企业视频监控系统连接到“海南牧运通”系统,监控记录应保存2个月以上,故意删除或不保存监控记录的企业,应取消引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