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至6月,“非洲猪瘟”疫情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检疫和规避相关审批,通过他人伪造、买卖7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从河南某集团购买210头生猪以及自家位于长丰县某乡某村的养猪场养殖的205头生猪,销售至舒城县某食品公司屠宰加工厂。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2021年12月,舒城县农业农村局以被告人李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为由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某某立即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49317元的处罚决定。2022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舒城县农业农村局缴纳了上述罚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检疫和规避相关审批, 伪造、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缴纳的罚款应当折抵本案罚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