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泸县水务局已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按步骤实施,鱼老板江某已停止向鱼儿滩水库投放鱼苗。水务部门监管不全面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997年以来,泸县水务局将鱼儿滩水库承包给江某进行渔业养殖。多年来,江某采用高密度养殖方式,并通过投放大量饲料增加产量,导致水库水质长期富营养化,严重影响沱江一级支流海潮河下游水质。
2019年5月,泸县检察院时任检察长在履行河长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现泸县水务局未依法履行水库污染监管职责,导致水库水质长期富营养化。经查,泸县水务局当年的水质监测报告显示,水库水体总磷含量是IV标准限值的3.7倍,系劣V类水质。泸县检察院随即立案调查,并组建公益诉讼办案组专项查办。
经查,泸县水务局作为主管机关,对鱼儿滩水库水质污染问题一直未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使海潮河持续遭受污染。2019年8月,泸县检察院向泸县水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确保鱼儿滩水库水质达标。
收到检察建议后,泸县水务局开展污染源调查,与江某进行座谈,并制定整改文件。然而,泸县检察院在检察建议整改情况“回头看”时发现,由于整改措施不到位、泸县水务局监管不全面,鱼儿滩水库水污染问题仍然存在。2020年5月,泸县检察院以泸县水务局未充分履行水库水污染监管职责,向泸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方诉求获法院支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庭审中,泸县水务局辩称:水库水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善的,鱼儿滩水库水质达到IV类标准,属于省水利厅相关通知的远期目标,在2030年达标95%即可,现阶段治理未达标不代表未履职。泸县检察院认为:泸县水务局作为水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水库负有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但相应水质治理措施并未实际落实到位,鱼儿滩水库水质仍为劣V类,存在监管和履职不及时、不全面,措施不到位的情况,致使水库水质仍处于污染状态,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尚未结束,泸县水务局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后,泸县水务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和县综合执法局,开展为期一年的“清理整治水库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泸县已全面清理23座肥水养鱼水库,治理水域面积16万平方米。其中,17座水库解除承包经营权,6座水库变承包经营为管护治理。
据悉,泸县共有水库132座,多数水库被外包养鱼,且存在高密度养殖造成水污染的情况。泸县检察院在加强社会治理、积极探索“检察长+河长”工作机制中,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辨证关系,检察长切实履行河长职责,将源头污染治理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以点带面,推动并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县域内水库开展全面督察指导整治,有力促进了泸县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