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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17:06    作者:.    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查看: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强化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补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猪、牛、鸡、鸭、鹅等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按照《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农发〔2009〕34号)执行,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且具备自主免疫条件的场户,可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实施“先打后补”。

   (三)补助条件

    1.疫苗合法合规。能够严格按照补助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从合法正规渠道自行购买、贮藏和使用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且疫苗病种(亚型)适用畜禽范围与申请补助的畜禽一致。

    2.免疫效果达标。补助周期内,场内畜禽应免尽免,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抗体合格率达到70%(含)以上。

    3.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严格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4.如实填报信息。能够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如实、规范上传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接种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补助申请等线上操作。

     二、补助方法与标准

   (一)畜禽数量审核

    以该规模养殖场户申报期内出栏畜禽产地检疫数量与种用、乳用动物存栏数量之和为申请补贴的畜禽数量,死亡畜禽忽略不计。

   (二)免疫效果监测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先打后补”全部养殖场户纳入区级动物疫病年度监测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抗体合格率监测,每次监测覆盖所有“先打后补”场户。

   (三)补助标准

    口蹄疫疫苗:商品猪4.2元/头;种猪5.6元/头;牛5.4元/头;羊4.2元/头。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种鸡、蛋鸡、种鹌鹑0.75元/羽;种鸭(蛋鸭)、种鹅(蛋鹅)0.84元/羽;肉鸡、鹌鹑0.15元/羽;肉鸭、肉鹅0.3元/羽。

     三、补助程序

   (一)资质审核

    1.宣传告知: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先打后补”政策、补助标准和方式等内容告知养殖场户。

    2.注册申请: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须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进行注册,上传场户基本情况等信息。

    3.资质审核: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对养殖场户注册申请进行初审,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终审。

   (二)免疫实施

    养殖场户自主选择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疫苗实行程序化免疫,并适时进行补免。免疫后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传免疫记录和相关信息。

   (三)补助申报

    养殖场户分别在2022年、2023年、2024年的8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在线提出补助申请,上传补助证明资料等信息。

   (四)补助核定

    1.核定周期:2022年度核定周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2023年度核定周期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2024年度核定周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2.补助数量核定:商品代畜禽养殖场户,核定周期内累计出栏数量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出栏数量为准。种用、乳用畜禽养殖场户以核定周期最后1个月畜禽存栏数量作为补助数量,存栏数量由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传申报后,由乡镇(街道)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初审,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终审。初审和终审应当分别在2022年、2023年、2024年的8月16日至9月15日期间完成并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完成有关操作。

    3.免疫情况核定:每个“先打后补”养殖场户每年须由所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4次免疫效果监测(每季度1次),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30份,抗体合格率须达到70%(含)以上。免疫监测不合格的,养殖场户须实施补免,补免后仍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每次监测完成一周内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传监测结果,首次监测不合格的须上传补免后监测的结果。

    4.补助金额核定: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根据养殖场户申报信息、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结果以及监督检查信息等情况,确认是否给予补助,根据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

   (五)经费申请

    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2023年9月30日、2024年9月30日前将当年度“先打后补”经费需求、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拟实施养殖场名单。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申请,按程序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分配方案。

   (六)资金拨付及发放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四、工作要求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区农业农村局

    1.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明确职责分工、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监管措施等内容;
 
   (2)对本辖区实施“先打后补”场户审核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方面负责;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2.组织本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以及《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63号)有关要求,确保强制免疫用疫苗有效供应,严格规范疫苗冷链贮存运输和追溯管理。

    3.明确专人作为本区“牧运通”系统管理员,组织本区养殖场户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免疫信息登记和免疫补助申报。“牧运通”系统使用问题请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员联系(联系人:严亚军,联系电话:60275513)。

    4.设立“先打后补”工作举报电话,并将补助政策内容、申请参加场户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及补助发放名单等信息在本部门或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5.加强调度,保证“先打后补”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申请、审核、公示、补助等各环节档案资料完善。

    6.会同区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补助经费的核定发放需要有完整的程序和手续,杜绝现金发放,保证工作严谨规范。

   (二)区财政局

    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结合国家和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全市“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技术方案,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先打后补”补助标准,并在必要时予以调整。

    3.按照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和监测工作要求,组织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不良反应监测,定期公布监测评价结果,确保强免疫苗安全有效。

    4.及时调度全市“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免疫、监测情况,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5.组织各区开展“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培训和使用指导工作,并做好该信息平台市级管理员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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