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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

发布时间:2020-10-29 13:55    作者:.    来源:    查看: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进一步细化、用地规模重新明确、用地程序进行简化,以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通知》在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方面,体现广东特色、满足实际需求;在用地程序和土地恢复方面,降低用地成本,强化激励引导。总体而言,在严保耕地前提下为基层实操留出了必要空间。

    01、明确用地范围用地规模 允许县级结合实际调整

    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结合广东农业发展实际,《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通知》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同时,《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作物生产和养殖生产设施用地类型,明确作物种植和禽畜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类型,允许县级结合实际增加设施农业用地类型,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

   《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对于生产设施用地,允许根据实际生产需求确定用地规模。对于辅助设施用地,则划定用地规模上限。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不超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放宽至30亩;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不超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此外,允许县级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增加用地规模。

   《通知》还明确了看护及管理用房用地规模。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单层不超15平方米;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的比例和面积限制。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简易可拆装结构保护耕地耕作层。

    02、简化程序降低用地成本 强化激励引导土地恢复

   《通知》提出“简化设施农业用地程序”,不再对用地申请、选址、公告、协商等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仅对签订用地协议、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办理用地备案、信息上图入库四个关键环节作出原则性规定,细化规定由基层结合实际确定,适当进行管理“留白”。

    根据《通知》,原来的“三方协议”改为“两方协议”,仅需村集体与用地主体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用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获书面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上图入库。

    对于设施农业用地,《通知》不再强制要求单独编制建设、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方案,可将相关内容纳入用地协议进行约定,也可由基层进一步做出细化规定,大大降低了用地主体取得土地的成本。此外,规定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并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土地恢复要求也进一步简化。《通知》不再硬性要求必须采取土地复垦方式进行土地恢复,而是允许基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由用地主体自行恢复,或由政府组织采用复垦及其他土地整治方式进行恢复。此外,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引导政府兜底落实土地恢复,按省有关规定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可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公开交易取得收益。同时,压实乡镇政府土地恢复费用核定及监督落实责任,由乡镇政府综合考虑当地土地整治及设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复费用,督促用地主体将土地恢复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载入用地协议并监督落实。

    03、农业设施到期可不拆除 允许少量使用基本农田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在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村集体作为存量统一管理、循环利用。非农建设应按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点状供地范围统筹安排。涉及违法用地的,依法查处到位后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通知》强调“严保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不超30亩,并须按规定落实补划。拟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通知》还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督责任。要求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将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建设、经营行为等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按职能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逐宗进行备案审查、实地核查。同时,明确了历史遗留设施农业用地的处理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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