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月9日公告,《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养犬人存在遗弃、虐待犬只行为的将最高罚款2000元。
《条例》规定: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犬只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宁波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四)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
(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六)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