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海关总署发布多项警告,包括防止保加利亚、比利时、摩尔多瓦、蒙古国、越南、柬埔寨、朝鲜、老挝、斯洛伐克、塞尔维亚、缅甸非洲猪瘟以及日本猪瘟传入我国,禁止这些国家的猪及猪肉产品进入我国。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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