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
1、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函〔2015〕1号)文件规定,目前暂不实行官方兽医必须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规定,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作统一要求。
2、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
3、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申报提交材料要求
1、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附件1)
2、市县新增申报官方兽医人员汇总表(附件2)
3、市县取消官方兽医资格人员汇总表(附件3)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程序
1、县(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市)申报官方兽医资格的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市(地)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本级及所辖区的申报官方兽医资格的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2、已确认的官方兽医,因退休、死亡、调离、辞职、开除等原因不再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要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3、各市(地)、县(市)兽医主管部门将2019年拟新增和取消官方兽医资格情况形成正式文件,并填写附件1、2、3,于4月20日前,由地市收齐后统一邮寄至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4、省农业农村厅收到各地上报的材料后,进行规范性复核,合格人员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将发文予以确认。
联 系 人:兽医处 孟 倩
联系电话:0451-8265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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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