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转场、投放仔猪的,对每批次采样送检,且采样与出证时间间隔在15天内,原则上每个栏圈采样2头。同一批次内涉及多点转场、投放的,检疫出证时必须查验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报告。
通知要求,符合条件接受仔猪投放或转场的,受投方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条件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名单、生猪疫情及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报告;符合要求的,准予调入。投放仔猪的养殖场或企业可以到当地为受投方集中申请,一次性审批。受投方接收仔猪后实行隔离观察,加强日常排查,及时发现或报告异常情况,并做好应急处理。
符合条件的屠宰场(企业),要按养殖场或批次集中屠宰,根据进场待宰生猪来源情况按规定采样送检,确保待宰生猪未感染非洲猪瘟。倡导屠宰场(企业)按养殖场或批次集中屠宰,屠宰后全场清洗消毒。要提升屠宰场(企业)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多批次混群屠宰。
通知强调,符合条件的调运车辆须为“湖北猪e运”中备案的车辆。要求司机或承运人一车每次只能运输同一养殖场生猪。严禁混装或中途卸载,每次运输完成后及时进行操作,在系统中及时填报完成情况。每车次调运完成后,出证人员应在“湖北猪e运”中及时检查是否存在问题,尤其要对车辆运行轨迹进行审查;变更线路、装卸前后不对车辆消毒‘中途加塞等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调运并立即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