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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草原生态建设 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力

发布时间:2011-08-10 06: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我国将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治理相结合、工程措施与自然修复相结合,全面加强草原生态建设,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这一《意见》,我国将加强内蒙古中东部、河北坝上等京津风沙源区的草地治理,加大投入力度。启动草  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对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进行重点保护。继续加强三江源、青海湖流域、甘南黄河水源补给区等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加快编制实施科尔沁退化草地治理、甘孜高寒草地生态修复、伊犁河谷草地保护等重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规划,恢复和提高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能力。

  《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坚持保护草原生态和促进牧民增收相结合,实施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保障牧民减畜不减收,充分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

  为此,从2011年起,我国将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根据草原载畜能力,确定草畜平衡点,核定合理的载畜量,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意见》同时指出,要强化草原监督管理。落实草原动态监测和资源调查制度,每年进行动态监测,每5年开展一次草原资源全面调查。严格草原执法监督,加强草原征占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征占用、乱开滥垦、乱采滥挖及其他侵占破坏草原的案件,及时纠正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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