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和施行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养殖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和治理粪污污染有法可依。广大养猪场和养猪户身处畜牧生产前沿,也是粪污治理的主要实施者,其粪污无害化设备的资金投入和处理粪污的设施建设,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和增收,针对以上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与对策,有助于生猪粪污治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1、加强监督管理
针对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各地区、各级政府应成立整治生猪养殖污染和监管督察工作组,抽调环保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设立办公室,对管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实时进行监管。
加大对生猪养殖场产生粪污等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执法力度,定期组织专项防治生猪养殖污染检查或不定期抽检。对没有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要依法予以处罚或停业整顿。生猪养殖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自查养殖场实际问题,规范生猪粪污处理。对于新建生猪养殖场的选址,首先经畜牧兽医及环保部门现场勘察,初审通过后,经环保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对规划为禁养区或依法关停的生猪养殖场(户) ,做好巡视工作,严防发生复养情况。
对经整顿后达标且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生猪养殖场,应建立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档案,对治污设备、设施的投资情况、使用运行情况、粪污处理情况等都要进行登记备案。相关部门要做好日常的巡查监管管理工作,严防偷排粪污现象发生。
2、加大扶持力度
为鼓励生猪养殖场增加粪污处理设备设施的投入,减少养殖生产中污染物排放,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投入,发改委、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争取规模养殖场治污项目专项资金力度,对已购买治污设备和已建成治污设施,且达到排污标准的生猪养殖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对生猪养殖场达不到治污标准的,执行“一票否决”政策,不批准申报各类奖项,不批准享受任何扶持政策,不批准申请各类政策性资金项目。由政府主导,组织财政、畜牧、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养殖企业实行治污奖励惩罚制度,排污标准严于治污标准的养殖场应予以奖励,整改期限内污染治理验收仍不合格的养殖场,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生猪养殖场主动购买治污设备和建设治污设施的,给予低息或无息贷款以及采购补贴等优惠政策。
3、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治污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发放材料等形式,加大宣传防治生猪养殖污染的重要性。定期组织生猪养殖场负责人参加防治污染技术培训班,全面报导、加大宣传有关防治养殖业污染的法规、政策。
同时,建立举报和监管曝光机制,在主管部门网站开设养殖污染专项栏目,曝光污染典型,督促限期整改,营造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大力推广生态养殖
根据各地区不同的自然资源和地理条件,因地制宜开发多种生态养殖模式,由单一的生猪养殖转向种养、旅游业等相结合的生态产业和绿色产业。鼓励发展绿色、有机、特色养殖,积极发展畜产品深加工和休闲观光农场。
规划建设生态养殖小区,按照养殖布局和规模化程度,采用生态养殖小区模式,将养殖户入区,统一管理,不仅能有效防控疫病的发生,更有利于粪污的集中处理,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