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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销售病死猪追究刑事责任,有助于遏制恶性食品安全事件

发布时间:2017-10-19 17:31    作者:.    来源:    查看:
    近期,湖南浏阳、广西柳州两地均出现贩卖病猪、死猪案件,两起案件涉案人员均被判处3-11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高额罚款。

    湖南省浏阳市首次追责养殖户,买卖病猪的一审均获刑
 
    案件:自家母猪生病还叫人来买,所幸半路被截

    袁某是枨冲镇的一名养殖户,今年3月29日,他发现自己养殖场有一头500多斤重的母猪表现异常,有呕吐、不进食、四肢发软不能站立的情况。虽然明知母猪发病,但他还打电话叫来吴某把病猪收走。

    当天下午6时,吴某到养殖场看了情况后,与下家娄某联系,达成销售意向。于是,吴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买了袁某的病母猪。当晚9时,吴某驾驶载着病母猪的面包车前往娄某家途中,在普迹大桥被设卡的公安民警查获,吴某弃车逃离。随后,病母猪死亡。4月19日,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和专家鉴定意见,认定这头疑似病死母猪为检疫不合格动物。6月6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袁某主动投案。

    审判:对销售病死猪的养殖户首次追责,严格依法判处

    经审理,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吴某、袁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袁某卖的是自家的病猪,是初犯、系自首,但也应从严惩处,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何春华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养殖户养殖的动物病死的,必须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今后,不仅要对销售病死猪的养殖户追刑责,对饭店、餐馆、食品加工企业明知是病死猪肉仍采购、加工、销售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价购买病死猪加工销售,广西柳州3人均被判刑

    9月19日上午,柳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3名涉案人员出庭受审,并当庭认罪悔罪。据了解,本案的3名被告人分别是53岁的覃某青,43岁的覃某生,以及49岁的覃某孟,其中覃某孟和覃某生是姐弟。2016年11月16日21时许,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柳南区柳邕路一区23号旁路边将正在交易病死猪肉的覃某青、覃某生当场抓获,并缴获猪肉420公斤,后又在覃某生位于柳邕路某小区的出租房内查获猪肉产品783公斤。

    接着,公安机关又在距覃某生出租房不远处的另外一处出租房内查获猪肉及猪肉产品808公斤,并抓获涉案嫌疑人覃某孟。经检测,从覃某青与覃某生交易被查获的猪肉及覃某孟处查获的猪肉中检出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蓝耳病)病毒核酸、猪瘟病毒及猪圆环病毒呈阳性。2016年11月18日,覃某青、覃某生、覃某孟3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覃某青、覃某生、覃某孟为牟取利益,收购病、死猪进行加工、销售肉制品,加工、销售的鲜猪肉及肉制品经鉴定含有疫病病毒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3名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面对指控,覃某青、覃某生、覃某孟等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宣判结果,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日前,这起案件有了一审结果,三人最终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刑。

    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人为牟取利益,收购病、死猪进行加工、销售肉制品,加工、销售的鲜猪肉及肉制品经鉴定含有疫病病毒,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法院判处覃某青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覃某生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覃某孟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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