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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企业成为第一批产品可上市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

发布时间:2017-02-17 14:26    作者:黄正丽     来源:海鲜指南    查看:
      按照国家“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的要求,第一批通过审核的5家加工企业生产出来的河鲀产品才具有在市场上合法流通的资质,消费者在购买要注意查验。

  5家企业成为第一批产品可上市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
  2月10日,经过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对提交申请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目前共有5家企业符合各项要求,成为第一批产品可上市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大连天正实业有限公司曹妃甸加工厂(唐山曹妃甸区天正水产有限公司)、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泓泰渔业有限公司、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唐山海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通知: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
  据海鲜指南了解,在2016年9月30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名单,江苏中洋、大连天正等12家单位的16个养殖河鲀鱼源基地符合要求,确定为第一批养殖河鲀鱼源基地。
  此次第一批通过审核的5家河鲀加工企业名单的出炉,按照上述通知说法“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这就意味着,接下来只有这5家企业生产出来的河鲀产品才具有在市场上合法流通的资质。

  从通过审核企业出来的养殖河鲀加工产品才可合法上市,消费者在购买要注意查验
  第一批通过审核的5家河鲀加工企业自身拥有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具有河鲀加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河鲀加工产品包装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原料基地备案号及加工企业编号。
  据了解,此前国家《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通知规定:河鲀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通知还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相关批发市场、超市、电商、餐饮企业及广大消费者在采购、食用养殖河鲀加工产品时仔细查验商品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加工企业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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