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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平气和看待罢工

发布时间:2012-03-24 07: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近年来发生的罢工事件,根本的原因是劳动力成本上升、机会成本增加、以及农民工对进城发展的期望值上升。由于基础物价(水、电、煤、粮食、蔬菜)持续上涨,一些地区最低工资不足以维持工人的生活成本。所谓机会成本,就是劳动者放弃其他就业选择所带来的损失。在工人的概念中,机会成本实际上就是“划得来划不来”的问题。由于劳动力输送地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增加和社会福利改善等原因,一些劳动者放弃外出务工的机会,从而导致了“民工荒”的产生。经济学家刘易斯(W.Lewis)的研究表明,当外出务工收益超过本地收益的30%以上,劳工才愿意离家务工,但现状是东西部制造业工人的收入水平在趋近。

  与上一代农民工希望赚钱回家盖房养老的目标不同,新一代农民工希望能进入和融入城市,因此他们对生活的期望值高很多。更重要的问题是,新一代劳工的教育程度和组织能力大幅提高,这使他们可以组织起来,通过罢工和谈判解决问题,而不是像老一代民工一样悄然走人。

  劳资纠纷不是对抗性矛盾,工人不满意可以辞职走人,企业赚不到钱可以关厂或者重新招聘。劳动环境和薪资的改善,会刺激市场的劳动力供应,从而达成一个有效的平衡。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即所谓的“劳工三权”正在走向实践。这一切转变的根源在于经济的所有制构成,非国有经济用工总数已经占城镇就业人数的75%,在发达地区,这个比例则更高。这一根本性的变化,使政府从最大的雇主转变为劳动争议的仲裁者。未来的趋势是,罢工权会被法律确认,罢工会成为一种不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劳资博弈。

  尽管中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有罢工权,但“法无禁止不为罪”,中国的法律也没有禁止罢工。一些主张高压政策的声音要求将罢工入罪,但实际问题是,即便想将罢工入罪,也缺乏相应的法理依据。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内部,关于罢工权立法的讨论也一直在持续。在学术讨论层面上,法律界和劳动关系学界对恢复罢工权的研究和争议一直没有停止。

  深圳成为劳动关系领域的探索者,2008年,深圳市通过了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因劳动争议发生集体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谈判,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方案。对劳动者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决”。这种对“集体停工、怠工”的法律确定,使得罢工权的最终合法化只剩下一层窗户纸了。

  5月,本田汽车在广东佛山的零部件厂职工在“停工”事件中,提出了工资集体谈判的要求,这是中国内地在外资和民营经济领域第一次将集体谈判权付诸实践。但是,相关的立法早已确定了职工的集体谈判权。基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1994年的《劳动法》就规定了职工的集体谈判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使得工资集体谈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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