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假兽药,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假兽药,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
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
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
农业部
2014年10月10日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1
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
标称天津市的企业有(1家):天津市倍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黑龙江省的企业有(1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山东省的企业有(1家):(中德合资)青岛华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标称河南省的企业有(1家):河南省许昌县兽药厂
标称广西自治区的企业有(2家):广西北流市金威兽药厂、北流市金威兽药厂
标称四川省的企业有(1家):四川省博腾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