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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规模化养殖场环境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4-04-02 16:12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郭全辉 青海省乐都县洪水镇畜牧兽医站

 

    民和县是青海东部的一个农业县, 但是畜牧业一直是县域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 我县城镇化发展进程较快, 川水乡镇大批土地已经被政府统一征用流转, 农业发展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 畜牧业发展也逐步从传统的散养、 小规模经营, 逐步向规模化养殖发展, 畜牧业有了较快发展, 截止 2012 年底, 全县有国家级认定的规模养殖场有 4 个, 省级认定的规模养殖场有 26 个, 还有相当一部分养殖专业合作社和自行发展的养殖大户, 因此, 对上述这些养殖场、 养殖专业合作社、 养殖大户在养殖环节中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1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监管存在的问题
1. 1规模数量较大, 分布区域广而且比较分散, 法律法规宣传到位比较困难。数目较大的养殖场(户), 重点分布全县 5 个川水乡镇, 而从事畜牧养殖监管的县级专业人员不多, 乡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由于涉及到规模养殖场户数量较多而且其他工作量之大, 不可能对规模养殖场进行日监管, 这就给我县规模养殖场(户)在养殖环节中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 2较大部分规模养殖场(户)负责人, 科学文化水平比较低, 年龄结构老化, 对养殖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 法律意识淡薄。95%的养殖业主中年龄均在 45 ~65 岁之间。科学文化水平较低, 加之年龄结构的老化, 对监管带来了诸多不便。


1. 3动物卫生、 兽药饲料监管体系建设仍显滞后。有个别规模养殖场户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监管人员的态度较为冷淡, 对监管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处于随声附和状态, 出现上述情况乡镇畜牧兽医站监管人员无从着手(因为不是执法人员), 而县级有关执法单位由于人员少, 辐射乡镇多, 无法在短时间内处理有关问题, 目前规模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来对养殖场户进行监管, 乡镇辐射的养殖场户较多而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较少无法进行日监管、 村级防疫员业务素质不高、监管能力较低, 这是我县规模养殖场(户)开展全程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之一。


1. 4部分规模养殖户圈舍设计不合理。虽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修建了圈舍, 但生活区、 生产区并没有分开, 进出场门没有分开, 清洁道、 污粪处理道混用, 没有隔离设施, 这就加大了养殖风险。


1. 5部分养殖场没有配备专职兽医, 缺乏专职饲养管理人员。除了一些国家级认定的规模养殖场有应聘的兽医和专职饲养员, 各乡镇的许多规模养殖场是一些地地道道、 白手起家的农民创办的, 他们对动物养殖科技知识掌握的程度不深, 家中谁有时间谁饲喂, 致使管理混乱。防疫不规范, 没有免疫程序, 一旦畜禽发病就请乡村民间兽医来看, 病情加重了才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到县级畜牧兽医站门诊来诊治, 这样反而会引起畜禽病的传播。


1. 6防疫制度不建全, 动物免疫操作规程混乱。乡镇许多规模养殖场(户)没有疫病防制意识, 大多数规模养殖场没有建立消毒程序, 时间有了消一消, 时间没有了缓一缓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相当一部分养殖场畜禽的免疫是跟着乡镇春秋两季动物防疫来进行的, 没有一个统一的免疫方案和免疫操作程序。
1. 7畜禽无害化处理不规范。对病死动物处置还不够彻底, 即使深埋是随便挖个坑埋在养殖场周边草草了事, 并且不消毒, 不焚烧, 为动物疫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加强对养殖场监管的对策
2. 1加大宣传力度, 注重培训, 让养殖场户受益, 大大缓减监管阻力。明确宣传内容, 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重点还是要让规模养殖场的监管人员, 随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兽药管理条例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养殖实用技术和动物防疫基本知识向规模养殖场户的负责人给予宣传培训, 让他们, 懂得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依法养殖, 科学管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才能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2. 2建立健全科学的动物防疫制度, 制订合理的免疫操作程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制度是提高规模养殖场经济效益的关键措施之一, 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管人员要根据各规模养殖场实际, 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户的消毒制度等。


2. 3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疫苗的管理和使用。各类强制免疫用的疫苗由县畜牧兽医站统一调运,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管理, 发放到各个规模养殖场户, 监管人员负责现场督促强制免疫所用疫苗注射到位。做好免疫档案登记管理。


2. 4规范规模养殖场兽药药品的使用。监管人员必须规范规模养殖场兽药药品的使用, 督促和引导规模养殖场必须按使用剂量、 休药期规定规范使用。过期、淘汰、 禁用药品坚决不用, 确保在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2. 5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规范动物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的动物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进行的, 因此, 各乡镇应建立动物隔离场所, 在村社和规模养殖场户建立无害化处理池, 以确保病死畜就地在短时间内及时处理, 减少疾病的传播。


2.6继续实施规模养殖场的认定, 落实养殖场责任,实施后续项目的倾斜制度。对养殖场根据规模实施等级标准进行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管人员对养殖档案的填写, 养殖场产地检疫的实施、 养殖场的环境卫生、 防疫、 抗体检测等工作督促指导,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相关制度, 对于不按照相关制度、 不听监管人员指导的, 各方面达不到要求的,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减少或暂冻结后续项目的投资, 直到整改达到要求为止。


2. 7开展养殖技术培训, 大力提高自身监管质量。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以规模养殖场户、 养殖专业合作为主的养殖技术培训, 让他们相互进行经验交流, 通过相互间交流, 可以不断优化完善监管措施, 填补监管盲点, 不断提高畜牧养殖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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