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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401K”元旦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3-12-10 00:29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备受业界期盼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下称“递延纳税”),终于破冰。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称,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59362家,参加职工1957.30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达到5366.65亿元。

    从2012年起,每年企业年金新增规模已过千亿。一位寿险公司健康与养老保险业务负责人预期,上述政策红利释放后,不考虑新建计划和工资上涨情况,新政也有望促使每年新增规模翻番,从1000亿增加到2000亿元。再加上未来职业年金的发展,未来这一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大,可为资本市场贡献更多资金。是次政策虽然仅涉及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即第二支柱部分,但给未来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获得同样的递延纳税政策提供了重大的想象空间。

    最终确定采用EET模式

    企业年金即将成为中国版的“401K”,这对国民福祉是重大进步,对资本市场也是重大利好,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采取的最新惠民政策,更是财政税收等部门的重大进展,是人社部系统努力的结果。该健康险与养老保险业务负责人听到上述消息后表示,情绪颇为激动。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其中,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而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

    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据了解,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

    同日,财政部税政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有关负责人联合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此次三部委联合出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我们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

    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具体内容包括: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上述答记者问如是称。

    目前,人社部、财政部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办法和职业年金办法。因此,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基于现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将根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修订情况,对税收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答记者问称。

    为事业单位并轨铺路?

    自2004年企业年金在辽宁省试点后,大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企业缴费部分,不同省市企业缴费税前列支的比例不同,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至12.5%之间。

    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但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阶段和领取阶段一直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

    一位多年关注企业年金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述递延纳税《通知》将上述不明确的内容给予明确规定。而选在此刻出台此政策,应该是为国家一直致力推进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铺路。

    为打破双轨制,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实行同一制度,就必须同时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即“职业年金”,以此解决并轨后,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替代率下降的问题。

    因此,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日前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为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第三支柱仍须观望

    目前,上述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仅限于第二支柱,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热切期盼的“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通知》尚未涉及。但税收支持政策的缺失,一直是制约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实现大发展的因素之一。

    12月4日,由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谁为我们养老?探索中国养老新模式”的论坛上,中国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透露,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个人养老年金保费规模为1227元,比上年增长18%.

    虽然增长迅速,但比起年增万亿的整个寿险市场,个人养老年金占比只有1/10。

    袁序成表示,经过多年努力,商业保险在提供养老保障方面的作用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但是总体来看仍存在着规模偏小、发展不足、范围偏窄的问题,制约着我们保险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空间不足,一方面在现行制度设计中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主体,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性养老保险发展空间有限,三支柱发展失衡,特别是第三支柱规模过小,难以发挥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性作用。

    另一方面,缺乏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商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定位不明,难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优惠,限制了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缺乏适度优惠政策,老百姓主动购买保险意愿不强。

    袁序成呼吁尽快出台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他说,从国际经验来看,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吸引消费者主动承担养老责任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商业养老保险得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免税、延期征税方式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具有显著的撬动效应。仅以延期征税测算,每年延期收取一块钱税收,可在20年时间吸引个人积累形成养老金150元。

    不过,前述健康及养老负责人认为,第二支柱递延纳税出台后,第三支柱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了更大的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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