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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办法保障残疾人就业

发布时间:2012-03-23 07: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以及国际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据全国残疾人小康状况监测显示,城镇残疾人调查就业率为34%,低于全国城镇就业率30%左右。故深圳市出台《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下称《办法》)保障残疾人就业。

  《办法》分为6章31条,其制定实施,符合深圳市残疾人实际需求,符合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的实际。《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办法》内容条款涵盖面大、普惠覆盖范围广、特惠政策凸显,具有很强的工作指导性和操作性。市残联有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对于残疾人就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残疾人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基础和条件,起着“就业一人,幸福一家,稳定一片”的社会作用。

  此外, 对残疾人而言,就业就是最大的保障。《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辅助性就业、灵活性就业等就业形式的残疾人给予鼓励扶持,包括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就业环境改造、启动资金扶持、场地租金补贴、税费补贴以及奖励等多方面的支持,从而为稳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构筑起一道坚实的就业保障线。

  按照《办法》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公务员、职员、雇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市、区各相关部门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所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分散按比例就业人数。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优先采购由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扶持开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具有保健按摩资质的从业盲人购买服务,为社区有康复和训练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保健按摩服务。 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在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对于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的,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其中,给予在岗残疾人岗位补贴;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奖励。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超比例安排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奖励;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就业设施设备费用补贴扶持,接受扶持资助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能重复申请补贴。对以培训残疾人为主的培训服务机构,按照“先改造后申请”的原则,给予一次性不超过9万元的无障碍设施设备费用补贴。此外,对通过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含福利企业),给予不超过9万元补贴。对非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连续在岗两年以上的)就业总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或安排残疾人(连续在岗两年以上的)就业总数5人以上(含5人)且属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不超过9万元补贴。

  记者从《办法》中获悉,对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后仍未能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给予不超过每人每月50元、为期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了此项补贴的残疾人,不能重复申请《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相应补贴。对于分散按比例就业、集中安置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在岗的残疾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残疾人在自主创业三年内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申请,其启动资金标准根据创办人数的不同,标准在2-3万元不等。对自主创业租赁场地并属于正常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场地租金补贴标准为《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规定的数额上浮30%.对取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福利企业资格的残疾人企业,给予实际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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