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退休了刘阿姨的经济补偿金可以领到吗?
刘阿姨现在正好50周岁,即退休年龄。自从那公司成立她就在里面任职呢,直至现在17年呢,期间也未交任何保险,前两年公司让其交保险,但要从本身工资中扣款的,故而未交成,现在公司以其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仅补偿2000元,让刘阿姨退休。各位讨论一下,刘阿姨的经济补偿金可以领到吗?倘若可以应如何计算???
观点一:
1.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观点补充:
1、刘阿姨在办理好退休手续前,劳动合同应仍有效(千万不要开始领养老保险金)公司应补缴刘阿姨未交养老保险;
2、未尽法律义务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刘阿姨工作了17年,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拿到1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3、建议刘阿姨收集好相关资料,尽快跟公司协商好;不行,就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