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工风险,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应该怎么做?
2008年5月10日,小张大学毕业后到某地产公司销售中心应聘,销售经理同意作为临时人员先试工,试工期间给予每天50元的报酬。但销售中心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向公司人力部门通报。小张从5月15日开始,根据销售经理的安排,在销售中心作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上下班主动按销售中心作习时间签到,参加了销售中心班前班后会议。销售经理也按约定,每月从销售推广费中支付小张的报酬,然后凭收条向公司报销。
2008年9月20日,销售经理认为小张表现不错,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录用小张为销售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9月20日至2009年9月19日。约定,只要小张累计销售额达到300万时就转正。没有完成300万时为试用期,月基本工资1000元,转正后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按公司政策拿销售提成。2009年1月10日,小张完成累计销售300万的任务。公司也为其办理了转正手续,工资按规定调整为2000元。
2009年5月30日,销售经理以小张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任务指标为由,要求人力资源部辞退小张。人力资源部了解到,销售人员的任务指标每月以会议形式宣布到人头,小张确实没有完成,也没有对任务指标提出过异议。从08年9月20日,至09年5月30日,小张一共领取销售提成18000元。从09年2月开始,公司按2000元的基数为小张购买了社保与住房公积金。
问题:
一、 请分析小张可能提出哪些问题?
二、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最佳?
三、 从员工管理上,本案给你哪些启示?
观点分析:
小张应该会有以下几个疑问:
1、为什么我要先试工后还有试用期?
2、我的入职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3、个人任务目标的确定的根据是什么?
2008年5月15日至9月20日的四个月可划为培训期(非合同用工)按约定支付薪水。从2008年9月20日起约定为1月的试用期(因为合同签订为1年),试用期后按正式工支付薪水和提成。
本案例的问题点在于试用期的处理不当,所以在工作管理中对新员工的招聘、入职一要规范,以及入职后的工作任务以考核目标要规范,辞退员工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辞退员工。对于工作中的任务目标要根据实际的状况拟定,以书面的形式下发到业务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