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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产假该从何时开始?

发布时间:2010-09-27 06: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困惑】

    上海某企业晚婚晚育的小张,预产期4月1日。3月1日就告假回家(其实领导未批准,也无医院证明,因公司想小张总是要度过产假的,提前请假就算了)。按法规可休假120天。4月1日生产后,在家4个月(即120天已满)对公司提出自己的申请。

    公司原批准的假是:3月1日至6月30日产假。

    现在小张的申请是:自4月1日起算产假,至7月30日止。3月1日至3月31日,申请预产假。

    相关法规有这个规定吗?产假期间,公司要支付小张工资吗?如果要支付,给基本工资就可以了吗?如果她要继续休假至10月1日上班,算什么假?休假期间的社保费用如何分担和缴纳?产前假是法定的吗?

    【答复】

晚育员工的生育假期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产假,一部分是晚育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同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所以,小张的假期一共加起来是一百二十天。

    但是,产假不是从女职工生育时开始计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所以,4月1日生育,产假应该从3月17日起休,确保生育之前休假15天。

    不过,在实践操作中,预产期和实际生育日期往往不同。生育日期提前倒好办,因为已经过去的日子无法被追溯。如果生育日期比预产期晚则会产生一些争议。有些单位认为,既然产假总数是不变的,无论往前还是往后变,都应该以预产期为计算依据,避免多给产假。而员工会觉得,晚生也不是自己想晚的,是客观情况,因此导致产后产假时间比其他人少,不利于产后恢复,所以必须将产假延长。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产后要有75天的休假,那理应给足。但是同样产前也只有15天休假,没有依据多给。所以,这个问题要解决也不难,只需做好账面调整即可。由于生育日期晚于预产期导致原先预计执行的产前休假比实际应当执行多出的天数可以事后改为产前假处理,而将这部分天数挪到产后计算,就解决了这个问题。由于产前休假的工资往往已经发过了,公司记得在以后的月份中做好调整就行了。

    此外,如果女职工是剖腹产的,属于难产。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以,现在不少女职工生育,假期都要有一百三十五天。

    至于产假期间工资,小张如果有社会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缴综合保险的话,由公司支付。公司支付的标准要求不低于原先的收入水平。产假期间社会保险分担方式与原先相同。如果小张希望延长假期,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的,经公司批准可以给哺乳假,工资不低于平时的80%,有医院其他证明的,可以请普通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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