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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哈尔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3-15 13:48    作者:.    来源:    查看:
2018年哈尔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2018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按照《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18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2018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 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 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型口蹄疫免疫;6月30日前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 A 型口蹄疫免疫。对猪 A 型口蹄疫原则上不实施免疫,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免疫的,须报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

    布鲁氏菌病: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规模奶牛养殖场实施以检疫净化为主的防控措施,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场标准。奶牛养殖场(户)牛个体检测阳性率≥1%的,可采取免疫措施。养殖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四)其它要求

    小反刍兽疫: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停止免疫。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消灭小反刍兽疫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一旦监测到阳性样品或发现疑似病例,要严格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指导方案》等规定,坚决果断处置并及时上报。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区、县(市)要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根据当地流行状况和监测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进行免疫。同时,要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全面落实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项防控措施。

    二、使用疫苗种类

    各区、县(市)应按照《2018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品种进行免疫。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应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四、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统一调拨和使用监管。

    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申报、接收、保存、发放和使用监管,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严格经费使用监管。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市)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二)组织免疫和人员防护技术培训。各区、县(市)在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要组织做好乡村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和人员防护技术培训。实施强制免疫时,防疫人员要严格采取人身防护措施,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规范免疫技术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确保免疫过程中人员生物安全和防止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保存和运输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各区、县(市)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要认真记录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严格免疫信息报告。全市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推进“先打后补”。各区、县(市)要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按照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要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督导责任制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掌握责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区、县(市)要督促养殖等防疫主体落实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力度。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区、县(市)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畜牧兽医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免疫监督执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严格疫苗市场监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 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六)规范疫苗供应管理

    1.科学制定疫苗使用计划。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县(市)畜禽存栏,合理制定疫苗需求和使用计划,避免疫苗浪费。

    2.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健全完善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建立疫苗台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统一疫苗入库、保管、出库、领用等单据,完备各项手续,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疫苗报废审批和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

    3.做好疫苗储运管理。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苗储存设施管理,每天检查冷链系统运行情况并填写记录,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全程冷链,无缝对接”。

    七、经费支持

   (一)根据国家下达的“大专项+任务清单”,由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等现有经费渠道,提出分配方案,在国家规定时限内下达。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畜禽养殖量、上年度各地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执行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全省各种疫苗采购量和使用资金额度。除疫苗采购经费外的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由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畜禽养殖量、绩效考核等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厅切块下达。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确保满足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二)各级政府要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履行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解决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不足部分。

   (三)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八、其他

   (一)各地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禽霍乱、猪丹毒、狂犬病、炭疽、猪腹泻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市畜牧兽医局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状况和国家、省免疫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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