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和养殖废水直接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退养,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消除污染隐患。
限期退养期间,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做好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水经处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不允许外排地表水体。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港北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港北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区自然资源局 0775-4561330
区水利局 0775-4205590
区农业农村局 0775-4251930
港北生态环境局 0775-452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