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难免会有一些黑心的企业,妄图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妄图借此来规避应负的责任。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劳动应该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中国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网这里就为您举一个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应有赔偿的案例。
从1998年9月到2011年,老周一直在一家畜牧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老周办理社会保险,双方倒也相安无事。不曾想,公司在11年5月,公司将包括老周等在内的多名后勤职工“打包”划归物业公司管理。当年11月,物业公司要求老周与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周一直认为,自己理所当然属于公司职工,果断拒绝了物业公司的要求,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首次仲裁:讨回“名分” 追偿未果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周首先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补办社保待遇等,合计索赔15万余元。省仲裁委做出初次仲裁裁决,认定了老周与公司存在“全日制”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外包之后与物业公司存在“全日制”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为老周补办社保。但由于老周此次仲裁对象并非物业公司,仲裁委也就未裁定物业公司的责任。对于这一裁决,老周虽然不服,但并未在裁决下发15日的上诉期内提起诉讼,导致裁定生效。
二次仲裁:全日制“名分”得而复失
两个多月后,老周再次以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再次向省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这一次,物业公司提交了老周的工作时间不固定等证据,以期证明老周为非全日制用工。当年12月,仲裁委采信了这些证据,裁定老周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驳回老周的仲裁请求。至此,针对同一事件,出现了两份矛盾的仲裁裁决。
法律援助:最终合理获赔
面对这两份裁决,本不富裕的老周找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援中心指于次年元月以物业公司和畜牧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5月区法院一审裁决,支持成原告的观点,认定双方构成全日制用工关系,判决物业公司为老周补办养老、失业保险,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总计约1.2万元。此后,物业公司曾表示不服,上诉至中院,但在法援律师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作出赔偿。
尽管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老周的遭遇,却在当前用人单位普遍将劳务外包的大趋势下,显得格外典型。在这里,中国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网提醒劳动者,应培养自身维权意识。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我们不难发现此案的争议焦点其实是对于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依据《劳动法》第68条和72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日”。本案中,老周每日上班的时间虽不是朝九晚五、固定8小时,但他居住在工作场所,工资按月领取,已经形成事实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老周有权享有平等的报酬和权利,物业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这也提醒劳动者,不要因为上班时间灵活,就轻易承认了自己的“兼职”身份。
在第一次劳动仲裁中,老周犯下的三个失误,直接导致案情的后续发展走向被动。如果及时发现问题和补救,老周本该更顺利地讨回更大数额赔款。
第一次失误:本案中涉及两家用人单位,双方应分别在2011年前后分别为老周补缴社保,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然而,在第一次申请仲裁时,老周只将公司作为申请对象,直接导致仲裁并未裁定物业公司的责任。
第二次失误:老周本可向畜牧公司主张其他合理经济补偿,如额外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但由于对法律不熟悉,他都未曾提出。导致裁决中只判定了他的“全日制”身份,以及补办养老保险,而其他经济补偿落了空。
第三次失误:第一次劳动仲裁判决后,老周未能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本该在15日内提起诉讼。但他并未及时提诉,直接导致15日后判决生效。根据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畜牧公司的补偿虽明显不足够,但判决已经生效,错过的赔偿款也已追不回来。中国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网提醒劳动者,如果对法律条款不熟悉,维权时切勿自作主张,还是要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免得不偿失。同时,劳动者要有自我维权意识,一旦劳动关系发生变更,需要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第一时间就要向律师咨询,多问,才能防患于未然;其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主张权利,同时要理清维权的程序、焦点和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