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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企业如何完善“末位淘汰制”

发布时间:2012-05-30 06: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末位淘汰是近年来很流行的一种绩效考核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公司的总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设定一定的考核体系,并以此为标准考核员工,对考核结果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度从诞生之日起一直受到争议,一方面淘汰制有助于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帮助单位精简机构;而另一方面,指责其有损人格尊严、变相侵害职工利益的批评也不绝于耳。今天,中国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网就来跟您全面的介绍一下末位淘汰制度:

1、“末位淘汰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毋庸置疑,末位淘汰制度是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但是作为和广大职工切身相关的制度,其制定和确立并不是企业的一言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要想得到法律的认可,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制定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二,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国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网在这里提醒各位企业的HR们,“末位淘汰制”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将其制定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履行前述的制定程序和公示义务,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依据。

2、“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末位淘汰制”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包括随时解除和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其中,用人单位可能援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主要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对此,中国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网来为您一一分析:

    第一,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者明知或应知规章制度的存在,却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从事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居于“末位”是一种客观状态,不是一种主观从事的行为。“末位淘汰制”并不禁止也不可能禁止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在单位内部居于末位。因此,即使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并不意味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是否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对于这个问题要分开来看,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可能是其不胜任工作,也可能其能够胜任工作,却因各种因素仍在某次考核中居于末位。因为末位总是客观存在的,每次考核中,总会有人居于末位,考核不合格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只因为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就主张其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另外还要提醒各位畜牧企业注意的是,即使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3、“末位淘汰制”能否与劳动者的岗位调整或工资待遇挂钩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资待遇等作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只要经过了前述的法定程序,就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末位淘汰制”规定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资待遇,就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用人单位对于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内容,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在这里中国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网要提醒各位HR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将考核与其劳动报酬、奖金等工资待遇相挂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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