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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跳槽慎防“竞业限制”提高成本

发布时间:2012-03-27 06: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现在出于对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少畜牧单位都会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加上一条竞业限制,对此畜牧人才网提醒各位,在跳槽前仔细看看自己和老东家签订的合同,重新核算跳槽成本。

    武汉人刘丽为了婚姻,跳槽到河南,哪知跳槽差点跳丢了5万元。2004年7月,刘丽大学毕业后就职于武汉一家兽药经营公司,主要从事客户服务。她的男友是河南人,二人计划2008年底结婚,刘丽随男友回河南安家立业。因此刘丽于2008年10月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去年4月,刘丽在河南一家畜牧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同样也是客户服务工作。同年6月,刘丽被河南的公司安排回武汉一家有业务往来的B公司考察并接受相关培训,培训期限为两个月,培训完毕回河南继续工作。A公司得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刘丽告到劳动仲裁委,诉称刘丽违反当初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刘丽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这时,刘丽才想起,原来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确有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刘丽自公司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武汉市范围内从事与A公司相同种类业务的公司工作,或者自行经营相同业务,如有违反,刘丽得赔偿A网络公司5万元。

    说到这里,畜牧人才网首先来解释一下何为“竞业限制”,所谓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尤其是西方国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西方国家率先将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移植到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保护中来,从而形成竞业限制。企业开始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不过竞业限制不是针对求职者单方面的约束,在刘丽辞职离开公司后,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相关规定向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那么该条款并不成立。于是,最后开庭时,因为A公司没有对离职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并且刘丽没有泄露A公司商业秘密,没有对A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所以仲裁委裁决刘丽不用支付违约金。

    对此,资深律师表示,眼下不少企业在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保持其经济效益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有关于保密或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说明,企业对职工的竞业限制,是需要支付相应补偿作为条件的,否则,竞业限制约定将因缺乏法定必备条件而无效。因此在畜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究竟哪些人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哪些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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