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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贵州省大水面增殖渔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04 13:58    作者:陈隽逸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贵州频道    查看:
为深入贯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政策,有序发展大水面增殖渔业,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贵州省大水面增殖渔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3月4日正式施行,原《贵州省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办法》共分4章22条,明确了大水面增殖渔业是通过人工放流增殖手段,利用天然饵料资源增加鱼类生物量的生产方式,适用范围覆盖全省辖区,仅排除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保护区等特殊区域。

在生产管理方面,《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适宜水域发展增殖渔业,明确使用全民所有水域需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跨行政区域水域由相关政府协商管理或上级部门监督。投放环节要求按水域承载力科学确定放养方案,投放品种、数量等需提前15日备案公示,优先选择鲢鳙鱼等滤食性鱼类,苗种须来自正规生产单位且经检验检疫合格,严禁使用外来种、转基因种等不适宜物种。

针对长江流域禁捕期间的认知混淆,《办法》明确增殖渔业起捕不属于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但需提前开展产量评估,确定捕捞方案后提前15日报备,起捕仅限投放品种,作业中需减少对野生鱼类的误捕。

资源保护与监督管理是《办法》的重点内容。要求生产活动遵循“人放天养”理念,统筹环保与生产,防止水体污染。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监管,指导建立管护队伍,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行为,相关部门须及时查处。

此次修订结合农业农村部指导意见及贵州实际,新增了大水面增殖渔业定义、发展原则等内容,细化苗种投放、起捕管理等要求,删除了经营方式限制等重复条款。据介绍,修订旨在厘清增殖渔业与传统捕捞的界限,通过规范管理实现“以鱼净水、以水养鱼”的良性循环,推动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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