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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公告:将开展生猪板块场外交易

发布时间:2021-07-30 16:33    作者:.    来源:大商所    查看:
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板块场外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交易所生猪板块场外交易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的生猪板块场外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生猪板块场外交易(以下简称生猪场外交易),是指持有人通过挂牌方式交易生猪提货单的业务。

    生猪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是指由有权签发提货单的生猪板块场外交易会员为本单位或其他生猪板块场外交易参与者签发的可以用于生猪实物提货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所、生猪板块场外交易会员(以下简称生猪场外会员)、生猪场外客户、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他参与生猪场外交易的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生猪场外交易资格管理

    第四条 参与生猪场外交易应具有生猪场外交易资格,申请生猪场外交易资格的主体应当为生猪场外会员或生猪场外客户。

    第五条 生猪场外会员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及《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板块场外会员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生猪场外会员资格被终止的,不得进行新的签发、挂牌等生猪场外交易,在其生猪场外交易各项业务完结且与各方没有纠纷后,生猪场外交易资格同时终止。

    生猪场外会员在生猪场外交易中既可以作为买方、也可以作为卖方。

    第六条 生猪场外客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生猪现货交易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

   (二) 具有期货交易账户及生猪期货交易记录;

   (三) 能够开具生猪增值税发票;

   (四) 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参与生猪场外交易的生猪场外客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生猪场外交易业务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生猪期货交易记录;

   (五) 生猪增值税销项发票复印件;

   (六) 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承诺书;

   (七)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材料。

    生猪场外客户在生猪场外交易中仅能作为卖方,不能作为买方。

    第七条 生猪板块场外交易的参与者(以下简称“交易参与者”)在平台开展生猪场外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和条件,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

    第八条 交易参与者开展生猪场外交易前,应在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或指定资金账户。开户成功后交易所为交易参与者生成交易编码。交易账户及密码是交易所识别交易参与者身份的依据。交易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其交易账户及密码,对以交易账户登录信息、交易编码进行的操作、发出的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其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开展生猪场外交易的生猪场外会员应当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弥补该生猪场外会员在生猪场外交易的风险损失和相关处理事项,具体金额另行规定。

    交易所有权根据生猪场外会员授权或有权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等划付生猪场外会员的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因使用而减少或因交易所规定金额提高而不足的,生猪场外会员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补足;未补足的,生猪场外会员不能新增交易。

    第十条 交易参与者在履约完毕并结清其资金及其他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终止其生猪场外交易资格。交易所在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终止或被交易所终止其生猪场外交易资格的交易参与者,应当在其生猪场外交易业务完结、与各方没有纠纷且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后,配合交易所办理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已缴纳风险保障金的,交易所清退其剩余的风险保障金。

第三章 提货单签发

    第十二条 生猪场外交易提货单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平均体重范围、交货地、签发人、数量、提货申请日、提货方式、检疫合格证明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溢短结算条款、升扣价结算条款、逾期提货处置条款等专用、通用条款。签发人填写提货单信息并签发提货单。

    标的是指符合《瘦肉型猪活体质量评定(GB/T32759-2016)》规定的瘦肉型猪。

    平均体重范围是指同一批次生猪的平均体重的范围。

    数量指提货单对应的生猪重量,应为16吨的整数倍。

    提货申请日是指提货单买方应当申请提货单提货的时间,提货申请日由签发人在签发时确定,最长不超过签发日后180个自然日。

    检疫合格证明情况是指提货单签发人向提货单持有人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情况。

    溢短结算条款是指在生猪提货过程中关于生猪总重量的溢短范围及不足或多余部分的线下结算方式的条款,溢短范围最大不得超过±1吨。

    升扣价结算条款是指在生猪提货过程中关于生猪的外观和平均体重指标变化的升扣价结算标准的条款。

    逾期提货处置条款是指提货单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提货的处置条款。

    第十三条 提货单签发人应为A类生猪板块场外交易会员(以下称A类生猪场外会员),提货单签发后仅能在平台交易一次,其后不能再次进行转让。提货单签发人负有按照提货单条款约定的质量、数量等提供提货单项下生猪的义务, 否则应向提货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A类生猪场外会员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交易参与者签发提货单的,该提货单项下生猪应为该交易参与者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交割所得,提货单信息及条款应当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提货单签发人签发的提货单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另行规定。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生猪场外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六条 生猪场外交易采用挂牌交易等方式,挂牌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分为卖方挂牌交易、协商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三种方式。

    第十八条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以挂牌方式发出提货单卖出信息,买方摘牌后,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和提货单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 协商挂牌交易是指卖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以挂牌方式向特定买方发出提货单卖出信息,买方摘牌后,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和提货单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买方挂牌交易是指买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发出买入提货单需求信息,卖方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在已响应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后,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和提货单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交易采用全款或订金两种模式,由卖方在挂牌时确定。

    全款模式的买方在摘牌时应付清全额货款。

    订金模式的买方在摘牌时仅支付订金,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全额货款,订金比例由卖方在挂牌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卖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卖方以挂牌形式发布拟交易提货单信息、报价及全款或订金模式;

   (二)买方摘牌。买方确认资金账户余额充足,确认挂牌信息后,进行摘牌。

    第二十三条 协商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卖方以挂牌形式向特定买方发出拟交易提货单信息、报价及全款或订金模式;

  (二)买方摘牌。买方确认资金账户余额充足,确认挂牌信息后,进行摘牌。

    第二十四条 买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买方信息发布。买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发布拟购入提货单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品种、交货地所在区域、提货申请日范围、数量、意向价格等;

   (二)卖方挂牌响应。卖方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需求,卖方挂牌的提货单应符合买方的需求;

   (三)买方确认交易。买方可以在已响应买入需求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

    卖方可以在买方确认交易前撤销挂牌响应。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参与者在平台上挂牌即视为发出要约,在平台上摘牌即视为做出承诺,摘牌后,双方交易即成立并生效,平台成交记录即视为交易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载体和证明,买卖合同具体内容以挂牌方挂牌所载信息、挂牌交易的提货单所载信息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生猪场外交易的报价为含增值税价格,报价单位为元/吨,报价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二十七条 生猪场外交易的交易指令当日有效,交易达成前可撤销。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 生猪场外交易采用逐笔全额收付方式,交易所于每笔交易的买方缴纳全额货款后,在当日完成交易的资金结算和提货单划转。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采用全款模式的生猪场外交易,买方在摘牌时需缴纳全额货款,交易所将提货单划转至买方。

    对于采用订金模式的生猪场外交易,买方在摘牌时需按照卖方确定的订金比例缴纳订金,并在提货单提货申请日前两个交易日闭市前补足全额货款,交易所将提货单划转至买方。提货申请日与挂牌当日间隔不足两个交易日的,买方应在挂牌当日闭市前补足全额货款,交易所将提货单划转至买方。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全额货款的,该笔交易终止,买方的交易订金作为补偿支付给卖方。

    第三十条 提货单划转后,对于卖方为提货单签发人的,提货单提货且无纠纷后交易所将全额货款支付给卖方。对于卖方为非提货单签发人的其他交易参与者的,交易所在提货申请日后第3个交易日结算时将全额货款支付给卖方。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应当在提货单提货后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发票开具事项并完成交付。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参与者可以在交易所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出入金,具体出入金办理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可出资金即交易账户货币资金中未被占用的部分,当交易参与者发生纠纷或涉嫌存在第五十一条所述相关行为时,交易所有权限制其全部或者部分出金。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参与者开展生猪场外交易应当缴纳手续费,具体方式及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参与者交易账户中未被占用的货币资金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交易所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下旬将利息支付给交易参与者。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并通知。

第六章 提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提货单提货是指提货单经交易后,提货单买方向签发人申请提取其所持有的提货单项下生猪的过程。

    提货单在提货申请日当日闭市前仍未达成交易,且提货单持有人与提货单签发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提货单持有人应与提货单签发人自行协商提货单项下生猪的处置事宜。

    第三十六条 买方应在提货单的提货申请日通过平台提交提货单提货申请,与提货单签发人商定提货的具体时间安排并按时到场提货。提货单买方申请提货单提货后,交易所向该提货单买方发送提货密码,并向提货单签发人发送提货通知。

    若买方未在提货申请日提出提货单提货申请,则视为买方放弃提货,由提货单签发人将提货单项下生猪商品代为处置,并将处置所得货款的90%支付给提货单买方,相应提货单作废。提货单签发人为卖方且已支付处置货款的,支付完毕后,交易所将提货单挂牌交易的全额货款支付给卖方。

    第三十七条 提货单签发人应当对提货人的身份及提货密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发货。提货单签发人应当制作提货清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买方在生猪提货过程中,对生猪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按照提货单的溢短结算条款、升扣价结算条款等自行与提货单签发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提货申请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前申请纠纷调解。

    第三十九条 对于提货单签发人作为卖方,且买方完成提货并无纠纷的,买方应当在提货申请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前通过平台确认提货完成,交易所在最近一次结算时将提货单挂牌交易的全额货款支付给卖方。买方逾期未通过平台确认提货完成,且未提出纠纷调解的,视为买方已完成生猪提货,交易所在提货申请日后第3个交易日结算时将提货单挂牌交易的全额货款支付给卖方。
    
    第四十条 对于卖方为除A类场外会员以外的其他交易参与者的,交易所将提货单挂牌交易的全额货款支付给卖方后,按规定比例暂扣发票保证金,待双方开具发票并完成交付后,根据双方确认结果清退发票保证金。交收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卖方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完成交付且未申请纠纷调解的,交易所将发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补偿给买方。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

    第四十一条 买方申请提货单提货后,提货单签发人无法按时提供相应货物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提货单签发人应与买方协商处理,由提货单签发人向买方提供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二)提货单签发人与买方无法协商一致,且卖方为提货单签发人的,交易所退还买方提货单挂牌交易的全额货款,提货单签发人应当按照提货单挂牌交易全额货款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补偿金,支付完毕后该提货单作废。

   (三)提货单签发人与买方无法协商一致,且卖方为非提货单签发人的其他交易参与者的,提货单签发人应当按照提货单挂牌交易全额货款金额的110%向买方支付补偿金,支付完毕后该提货单作废。

    第四十二条 提货单签发人未支付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所述相应资金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买方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纠纷调解。

    第四十三条 买方与提货单签发人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未按照商定完成生猪提货的,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纠纷调解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疫情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猪疫情的报告、认定、发布和相关生猪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生猪疫情以及疫区认定信息发布后,处于疫区的提货单签发人停止签发提货单,相关区域受影响的提货单停止进行挂牌交易及提货。

    第四十六条 疫情信息公开发布后,处于疫区的提货单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提货单处于已支付挂牌交易订金但未划转给买方的,卖方应与买方协商取消交易并退还挂牌交易订金;

   (二)对于提货单已经划转给买方,且卖方为提货单签发人的,买方已提货的部分由买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提货的部分,提货单签发人应当与买方协商退还未提货部分对应的挂牌交易货款,退还完毕后未提货部分的提货单作废。

   (三)对于提货单已经划转给买方,且卖方为非提货单签发人的其他交易参与者的,买方已提货的部分由买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提货的部分,提货单签发人应当按照未提货部分对应的挂牌交易货款金额向买方支付补偿金,支付完毕后未提货部分的提货单作废。

   (四)对于提货单已经完成划转,但买方在疫情公布之前未按规定申请提货单提货的,由提货单签发人按照提货单挂牌交易全额货款金额的90%作为处置所得支付给买方,相应提货单作废。提货单签发人为卖方且已处置货款的,交易所将提货单挂牌交易的全额货款支付给卖方。

    第四十七条 对于第四十六条所述情形,各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或提货单签发人未支付相应资金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参与者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进行纠纷调解。

第八章 纠纷调解及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场外会员等各类主体之间因参与生猪场外交易产生纠纷,自行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在交易所规定的业务时限内,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及《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板块场外会员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申请纠纷调解。

    第四十九条 纠纷调解的情形包括:

   (一)提货单签发人未按规定提供提货单项下生猪,且未履行相应处理规定的;

   (二)买方对提货单签发人提供的生猪质量有争议且无法协商处理的;

   (三)买方未按照商定的生猪提货具体时间安排到场提货的;

   (四)疫情处理中各方无法协商一致的;

   (五)买方与提货单签发人无法商定提货安排或者因天气等不可抗因素未按照商定完成生猪提货的;

   (六)交易参与者未履行规则规定的;

   (七)其他生猪场外交易所涉纠纷情形的。

    第五十条 调解各方均同意调解方案或自行达成调解的,交易所可依调解协议进行相应的处理。

    调解各方中的任一方不同意调解或不接受调解方案的,交易所有权冻结交易的货款及各方的风险保障金,直至根据国家有权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件执行,或根据相关规定做其他处理。在一方提出纠纷调解后六个月内,各方未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且任何一方也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交易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对相关资金予以解冻,各方循法律途径自行解决纠纷。

    第五十一条 交易参与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或补救:

   (一)提货单签发人未按规定提供提货单项下生猪的;

   (二)买方未按照商定的生猪提货具体时间安排到场提货的;

   (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市场秩序的;

   (四)单独或者合谋,通过生猪场外交易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洗钱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账册、票证、单据、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等资料,或使用上述伪造、变造材料的;

   (六)发生纠纷后,自行协商不成且未规定申请纠纷调解直接进行诉讼或仲裁的;

   (七)无故不配合纠纷调解的;

   (八)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的;

   (九)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的;

   (十)拒不配合交易所检查、调查,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违反规则且对交易所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交易参与者发生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制业务范围;

   (四)终止生猪场外交易资格;

   (五)公开谴责;

   (六)向征信机构通报;

   (七)交易所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于发生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第(一)款情形的,除上述措施外,交易所有权要求提货单签发人处理其签发的全部提货单。

    第五十三条 交易参与者发生纠纷或涉嫌存在第五十一条所述相关行为的,在纠纷解决或确认处理措施之前,为防止相关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有权先行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限制业务权限;

   (三)限制出金;

   (四)交易所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于每个交易日发布交易行情,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平均体重范围、交货地、提货申请日、成交价格、买卖方向、交易数量(吨)等。

    第五十五条 因在平台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数据、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可授权相关主体转发原始交易行情,或对原始交易行情进行加工后发布。

    第五十七条 生猪场外交易各参与主体不得非法获取、使用平台及他人商业信息及秘密,对于参与相关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信息及秘密,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应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指定信息。

    第五十九条 生猪场外交易各参与主体应当妥善保存各自形成的生猪场外交易的交易、结算、交收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风险与责任

    第六十条 交易参与者应当履行生猪场外交易的各项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风险及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对交易参与者在平台上发生的所有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生猪场外交易业务相关规则、交易参与者的授权及有权机关的法律文书等书面文件,对资金进行划转。

    第六十三条 生猪场外交易期间,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限制出金、撤销挂牌等紧急措施:

   (一)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或者暴力恐怖袭击、网络袭击、停电、通讯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结算、交收等业务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交易所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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