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要求:
养殖者不得对外提供其生产的自配料,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等方式对外提供饲料产品或配置服务。
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自配料。
不得在自配料中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定量使用饲料添加剂。
除农业农村允许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外,自配料中不得添加兽药。
养殖者不得委托饲料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含有兽药的饲料产品(抗球虫和中药类兽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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