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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鲜乳收购价格公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07 16:54    作者:.    来源:    查看:
    为进一步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使生鲜乳价格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公开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和《河南省奶业振兴行动计划》(豫政办{2018}77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河南省生鲜乳收购价格公示制度。

    一、政策依据

    2018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明确提出:建立乳品企业、养殖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乳品企业与养殖企业应签订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形成稳固的购销关系。2018年12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奶业振兴计划》(豫政办{2018}77号)明确要求:行业协会要建立生鲜乳购销情况公示机制,及时发布生鲜乳购销价格和奶款结算情况等信息,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生鲜乳收购价格的及时公示,进一步让社会了解奶业发展状况,提振奶业信心,营造我省奶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发布范围及时间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省级主流媒体、河南省畜牧业信息网等公众平台公开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每季度发布一次,暂停周期1年。

    四、信息采集点的选择

    根据我省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企业分布情况,选取在我省范围内收购生鲜乳的乳品企业和奶牛养殖规模场作为此次发布信息的采集点。

    五、信息采集与发布

    (一)信息采集来源。乳品企业生鲜乳收购价格信息来源主要从三方面获得:一是由乳品企业主动提供2家结算清单(主要包括价格及结算时间,下同)。二是由省奶业协会随机抽取2个养殖企业结算清单。三是由省奶业协会养殖专业委员会提供2个养殖企业结算清单。在价格采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采集价格来源不低于2个渠道将视为有效。价格采集以结算短信截图、发票复印件为准。

    (二)采集日前。根据我省目前生鲜乳结算情况,每月的20日-23日为价格信息采集时间。(上月信息)

    (三)信息认定。三方面价格统一汇总到省奶业协会后,根据每个企业不同收购价格及结算情况,通报相关企业确认,如有异议,由异议方拿出相应实证(发票)确认最终价格。

    (四)信息发布。价格认定后,于每季度次月25日前,对相关乳品企业生鲜乳收购的区间价格(三个月统计结算最低价与最高价)、价格选取区域(具体到县一级行政区域)予以公示,视情况公示备注内容,主要包括:结算时间长度、是否存在捆绑搭售等。

    (五)抄报抄送。信息发布同时抄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畜牧局等有关部门,抄送中国奶业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等。

    六、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制度能够有效贯彻落实。

    (一)乳品及养殖企业要固定联络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告知省奶业协会秘书处,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二)乳品及养殖企业要积极配合,每月23号前提供相应数据资料。

    (三)对信息采集过程中积极配合的企业,在行业内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对配合较差或不予配合的企业,将建立黑名单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四)本方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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