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来电询问,在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企业愿意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职工却不愿意缴纳的现象,特别是一些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外地打工者,由于担心账户转移手续的烦琐或不愿意承担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往往会提出自愿放弃的要求。那么,这种“自愿放弃”是否合法?
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国家要求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法定义务,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不得放弃参加社会保险。
虽然职工自愿放弃参加保险,甚至有的职工还签署了自愿放弃的书面声明,但这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放弃参加保险,一方面使职工丧失了今后根据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不利于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对于单位来说,同样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职工为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仲裁、诉讼,用人单位不但要进行补缴,而且还要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应该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依法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