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6月19日进入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口头协议的这样的每月工作26天,每天7.5个小时,其薪资待遇是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是2000元,转正后3000元底薪加提成,不计算加班费。每月25日发放工资,压一个月工资,我试用期7月19日应该结束剩下的11天没有被算成转正后的工资,试用了40天!8月份因为临近家展所以天天加班一月没有放过假,而且每天都加班到晚上1点左右,而且加通宵的有4-5天左右。12月份应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迟到被扣掉180元!现在临近年底,我打算做到2010年1月30日离开这家公司,19日提前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因为年底找不到人拒绝我得申请,并要求我提出申请一月后才能离职,要走话就要扣掉一个月的工资!我从6月19日到现在这段时间里公
司都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买任何保险!我想请问下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能申请到那些赔偿?该怎么去操作?
网友观点:
要仲裁很简单,首先要有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证明:工号牌、工装、工资条、银行进账记录或者人证。其次就是到企业所在劳动仲裁机构填写申请仲裁书,写明需要主张那些权利,直接交给仲裁申请部门即可。到时仲裁部门会通知双方的,基本上只要你证明与这家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大多数的证据是需要企业出具的。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可以主张一下权利:1.加班工资,每月26天上班,每天7.5小时,在法律上时存在加班的,现在你不能说你自己同意这样工资的,你就说工资是试用期2000元,加班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加班费用,要求主张支付未付的加班费,还有正式期的加班费。但从诚实的角度出发,本人不支持这种加班费的主张,因为从你说的情况看,这种情况是你自己同意的,现在主张有欺诈的嫌疑,即使可能会赢,但会失去人的基本素质—诚信。对于超过你承诺范围的加班肯定是有权主张的,而且是要企业出示相关考勤的。2.超过试用期的工资也是可以追溯的,可以要求11天的正式期工资。3.不签合同30天后,所有后面的工资双倍。4.要求补交自工作以后的所有社保。5.要求因为不签合同和缴纳社保导致自己离职的补偿金1个月。6.未支付加班费的50%到100%的赔偿金。对于企业要求写辞职报告后一个月离职,是在企业入职所有手续都合法的情况下,正式期员工必须要承担的义务。现在你们企业完全违法,企业这项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