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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问题

发布时间:2009-11-02 07: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徐某于20063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722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四个月,试用期工资900元,转正时另行考核确定正式工资标准。200671日,徐某如期转正,公司按《员工手册》和《薪酬制度》确定徐某工资为初级一档,1000/月。问:双方上述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和行情况存在什么违法情形?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观点:

1、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四个月,违反现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的规定;
2、试用期四个月为无效条款,徐某应于一个月后转正。并可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和《薪酬制度》以及同工同酬的用工规定,向公司要求按1000元/月被发三个月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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