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于2006年3月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7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四个月,试用期工资900元,转正时另行考核确定正式工资标准。2006年7月1日,徐某如期转正,公司按《员工手册》和《薪酬制度》确定徐某工资为初级一档,1000元/月。问:双方上述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和现行情况存在什么违法情形?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观点:
1、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四个月,违反现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的规定;
2、试用期四个月为无效条款,徐某应于一个月后转正。并可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和《薪酬制度》以及同工同酬的用工规定,向公司要求按1000元/月被发三个月工资差额。
2、试用期四个月为无效条款,徐某应于一个月后转正。并可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和《薪酬制度》以及同工同酬的用工规定,向公司要求按1000元/月被发三个月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