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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假工资有疑意,员工要求劳动仲裁

发布时间:2009-10-26 07: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这两天公司里遇到了难题,一位员工对病假四个月所得病假工资产生疑意,找人大闹公司办公室。
详情如下:
1、该员工月工资为2800,第一个月病假已用带薪年休假冲抵。该月拿全额工资。
2、第2~4个月,每月病假工资为2800×70%×80%=1568,扣除四金后每月所得1064元。
3、该员工四年前从我们的兄弟公司A解除合同,A公司与他签订了解除协议,并写明支付1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此后与我公司签合同。

现在该员工认为公司第一不该给月工资打7折;第二他有30年的累计工龄,以前A公司的工龄也要算上,所以又不该给他打8折。总之一句话,他是老职工,一分不能扣,扣了就违法。

这两天公司被闹得乌烟瘴气。各位前辈们帮帮忙,帮我解答一下吧。我公司有错吗?
 
观点一: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以上是劳动部对于职工医疗期的规定,至于医疗期病假待遇则要参照相应地区的相关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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