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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档案】公司销售提成不明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0-11-26 07: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困惑】

专家您好!

    我2006年4月25日进入上海一家通信材料生产型企业,从事销售工作。进公司时一起招聘了3个销售员,在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后董事长在给销售部开会的时候说到提成:新客户提100元/吨,老客户提50元/吨。(当时人事部经理和助理在场)。。但是事后一直没有给我们文字性的销售协议,我们几个也一直提出要签协议,但是公司总经理一直说工作比较忙要抽时间起草。到06年下半年的时候其他2位销售员相继辞职不做了,而且人事经理和助理也离开了公司。

    到2007年1月份的时候总经理给我一份2007年的销售管理规定让我签字,生效日期是2007年1月1日。其中的条款改为:新客户100/吨,老客户10--50元/吨,而且客户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的超期利息的50%由销售员承担。因为公司的材料属于价格比较大的产品,低的也要13000/吨,高的要27000/吨。这样算一吨的一个月的利息远比提成多,因为提成是按照重量算的。而且10—50元/吨就非常不明朗,我觉得条款非常的不公平,但是总经理告诉我:如果不服从公司的安排就立即走人。我考虑到2006年的提成还没有结算,我只有签字了。但是到了2007年2月15日(年30的时候)总经理给我2006年销售提成结算表时,我的销售额是1008万,共673.4吨,但是提成金额只有7148元,加上2000元奖励金才9148元。因为表上的计算为:新客户100/吨,老客户10元/吨。扣10%的逾期利息。

    我当场表示不能接受,总经理答应过完年给我按照老客户50元/吨补余下的提成,让我先领这9148元回去过年。所以我签字领了9148元。过完年后我多次找董事长和总经理要余下的提成,他们答应给。2007年3月8日董事长让我发信息给他计算应该补多少钱,我发了信息为应该补提成的数量为618吨,应补金额为27070元,他回复短信息说:“公司会从其他的意义考虑,请放心! 多与总经理沟通。”他给我后来的谈话中说其他的意义指不通过给提成的方式,按照奖金的方式给。3月14 日我又发信息给董事长催促公司早日结算给我,但是没有回信息,而是口头说要等2006年的销售的货款全部到齐再给我结算(2006年销售的货物有部分款项按照合同期限还没有到付款期限)。4月11日我准备出差要回所有的余款,总经理告诉我如果拿回来货款马上就给我结算。我当时用手机录了音。

    但是货款要回来后一直到2007年5月17日都没有给钱的意思,我很生气,我打开手机的录音机后直接找到总经理要求按照谈好的50元/吨给我结算06年提成。她居然说又没有文字性的东西,只是那样说过而已。在录音中总经理把事情基本上说的比较详细了反正就是耍赖的话都在。还拿出一份我从来没有见过的写着2004年1月1日生效的销售管理办法,说按照公司以前的规定算出来,我没有提成可以拿。那上面的销售提成的计算办法是:
 
    (老客户数量*50元+新客户数量*100元)-逾期利息

    按照这样算出来的2006年的逾期利息减去提成后为负数。

    2007年的提成按照我签字的那份2007年的销售规定的计算出来的数据也是负数。也就是说我工作了一年多,不但提成拿不到还应该给公司钱。

    而计算的要承担利息的主要是2家上市公司,因为我负责维护这2家大客户,所以提成是按照老客户的标准算的,这2家客户在我开始接手工作前就已经合作多年,一直是比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要晚一些,其中有一家经常是合同到期了财务才开始计划办款,按照一套签字申请和到银行办手续以及票据寄到我们公司的周期下来肯定是比合同要求迟付款的。而且这2家客户是重点客户,总经理也是经常沟通,每次付款的日期总经理都是知道的。而且所有的销售合同都是有合同部做合同再由总经理亲自盖章才回传给客户的。销售人员只是负责中间的联络。

   由于我的合同是2007年4月25日到期。我没有续签但是一直在公司工作。2007年5月22 日人事经理通知我说总经理让我填写离职申请后离开公司,我在离职申请书中写的离职理由是:公司没有按照谈好的标准给付提成,我没有信心继续工作下去,请速按照新客户100元/吨,老客户50元/吨结算提成,没有利息条款。

    现在公司认为我合同到期而且自己写了离职申请属于自动离职,不会有经济补偿金。还说我2月15日领了9148元说明2006年的提成已经给了,没有必要再给,按照2004年生效的管理办法计算我也是没有提成的。2007年的提成按照我签字的管理规定计算是负数所以也不需要给。我想请问:

   1.我怎么样才能要回2006年的提成,利息由销售人员承担是否合法

   2.我可以要经济补偿金吗?

   3.2007年的管理规定条款非常不公平,利息由销售人员承担是否合法,销售规定是否有效,07年提成可以拿到吗?

   4.2007年3月份公司让我签定了一份终生竞争业禁止协议,让我一辈子不得从事通信行业的工作。是否可以争取经济补偿金?谢谢解答!

【答复】

    你的描述总结下来可以归纳为三点:

    1、销售提成标准不明确:老客户到底按10元还是50元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如何扣除,2006年口头约定、2007年书面约定和公司销售规章标准都不一致;

    2、因提成一直没有全额支付而离职,却被单位说成主动辞职,所以经济补偿金也拿不到了;

    3、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看销售提成。2004年有关于销售提成计算方法的规章制度。国家对于企业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有过一些要求:一要内容合法;二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三要经过公示程序。显然这个规章至少没有公示,你并不知道这个规章的存在。所以这份规章对你的效力存在问题,对你很难适用。

    入职时关于销售提成领导也给过你明确的说法,但是却没有落纸。这一点对你来说是一个教训:凡是没有落纸的约定将来在主张权利上必然发生困难。好在你事后通过电话录音保存了经理对你的承诺,这在双方对销售提成争议进行仲裁时可以作为证据,帮助你拿到他承诺的提成。

    2007年的销售提成你签订过协议,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来,逾期利息的50%是逃不掉的。可是老客户的提成到底是10%还是50%,约定中并没有说明。未来对于这点,可以参考之前的一些计算方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你是有利的,因为无论是经理在电话里对你的承诺还是销售管理办法老客户提成都是50元/吨。

    第二,关于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前面的2006年欠款得到确认,到5月17日,经理承诺给你的销售提成仍然没有给到,那就构成了拖欠行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因此,你有权随时通知单位离职。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并非如公司提到的自动离职没有补偿金。

    第三,竞业限制就更容易解决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所以终身的竞业限制肯定是不可能的。同时,单位要求履行竞业限制,必须先在员工离职后给予你竞业限制补偿金才行,你所在的公司并未跟你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额,也没有给你补偿金,因此单位也没有权利来限制你未来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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