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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产假】哺乳期到底应该如何请假?

发布时间:2010-11-23 07: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困惑】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产假结束后我向公司提出申请哺乳假,公司没有同意,但说可以请病假,只要医院的病假单证明,公司是承认的。当然我也没什么毛病,请假只是为了照顾小孩子。第一次请了一个月,病假单写什么原因我也忘了;第二次托人病假单开了两个月,病假原因写脚趾骨折。现在公司说我虚开病假单,按公司规定算严重违纪、旷工,旷工15天做辞退处理。请专家帮帮我,我该怎么办?

【答复】

    非常惋惜,虚开病假单,怎么也找个搭得上边的呢!脚趾骨折这样的外伤,被单位一查就露馅,很容易赔了夫人又折兵。

    哺乳期是女性员工生育后到孩子一周岁之间的那段时间。出于对女性的保护,此时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除终止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其中并没有把第二十五条也作为不得解除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哺乳期内女员工自己犯严重错误,还是可以解除的。你的公司也正式抓住你开假病假单骗取病假这一违纪事实,籍此把你辞退。

    由于你写的病假原因太过离谱,显然一看就知道是假病假单,因此如果还有所希望的话,可以坚持这并不属于旷工,而是由于提供了不合格的病假单,自己错误以为可以休病假而导致没有上班,并向单位提出对于这种错误理解是否可以改为事假处理。此外,还考察一下公司是否有关于病假单虚假属于严重违纪的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制订公示。

    哺乳期内员工可以请两类特殊假期,一类是哺乳时间,这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一类是哺乳假,这是依据劳动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些地方规定中规定“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这类假期需要单位批准,所以现在大多数哺乳期女员工享受不到。很多单位认为有需要可以请病假,哺乳假工资不低于原来工资性收入的80%对单位来说不如病假划算。

    无论如何,开假病假单是最不可取的,一定不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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