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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薪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

发布时间:2010-11-13 07: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一)企业应与劳动者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工资标准,作为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基础。没有明确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般按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的60%确定。折算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一)、(二)、(三)、款的规定。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

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

2、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要先付劳动者当天应得工资,再计算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30×(1+300%)=120(元)。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的企业,要合理确定计件单价和工资定额,要设立台帐备查。

(五)停工停产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时间,应发放到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12日粤劳薪[199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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