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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没完成销售任务就可以解除合同么

发布时间:2010-10-26 06: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困惑】

    在公司连续签了4年了。1年1签劳动合同。今年1月突然提出要给我转岗,没有理由的转岗。我同意了,现在给我顶超级高的销售任务,并签订军令状,我根本完不成。公司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能拿到什么样的赔偿?

【答复】

    首先想确认下你的合同最近四年真的是一年一签的吗?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鉴于可能产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如今很多单位都采取多年一签的方式。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确实是一年一签,那到今年你自2008年起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会产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阿克不清楚你的工作岗位变化及一系列的变故是否与此有关?

    你转到销售岗位后,觉得销售任务是超高的,那是否有与你相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呢?如果有,他们的销售任务与你比较是什么情况?如果你的任务明显比其他同岗位的员工重,那不合理的。别忘记,你转岗过去才2个月。即使没有同岗位的员工,也不必担心,只要拿出以往的数据作对比,即可知销售任务是否合理。不合理的销售任务不能作为评判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

    至于军令状的性质该如何来看待呢?这是否是一种合同呢?这要看具体条款来确定。但有一点必须知道,《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允许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解除条件。因此军令状中如果有完不成销售任务,公司可以无条件将你解除的约定的,应属无效。

    最后,销售任务完不成即使真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可以无代价解除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在公司已经工作四年,单算经济补偿金就要至少四个月的工资。这还没有考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的双倍赔偿问题。我们从这一条可以发现,采取该方法解除员工前,必须有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从这一点来看,似乎我们明白了,为什么公司要把你换到销售岗位了。

    总结一下,现在公司向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要明白,公司的条件并不充分。在法定的补偿标准之外,你应该还有空间可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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