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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如何改选新的工会主席?

发布时间:2010-10-15 06:0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困惑】

    我公司于几年前通过全体员工选举产生了现在的工会主席。我们选举的初衷是为了获得一个代表员工利益说话的人,可是随着时间的变迁,这位主席渐渐地改变了立场,与我们员工渐行渐远,不但在关键问题上不站在员工立场上,甚至在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矛盾或纠纷的时候,他甚而充当管理层的护卫者,或者在管理层面前出卖某些员工,所以员工都已不再信任这位主席了,大家只等待着再次换届选举。

    可是这位主席已经与行政管理层达成了利益共同体,即便任期已满,可我公司也没再进行选举活动。

    我们大家都期待着新一轮的换届选举。所以想请问,到期进行或不进行选举,是否有法律约束?请问,我们作为员工来说,应如何应对?

【答复】

    200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对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专门制订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其中对于工会主席有以下的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同时,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工会主席:

    (一)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

    (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

    (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四)外籍职工。

    工会主席的产生需要得到上一级工会、同级党组织和(工会)会员的多方支持。其中,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作用不可忽视。外资企业中,上一级工会往往是营业地所在园区、街道、乡镇的工会,考虑到招商引资和业绩考核等因素,多半对于外资企业中的工会工作只注重形式到位,而不注重实质效果。同样,在外资企业中的党组织也往往是夹缝中求生存,要么根本不成立党组织,要么党组织由一些高层领导主持。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的工会主席,可以起到多大的作用,本身就要打个问号。

    现在,员工已经认为工会主席背离了密切联系群众,和为(工会)会员和职工服务的本质,作为(工会)会员,你们可以要求进行改选。该《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办法》中没有提到这样的罢免、撤换大会由谁来召集,也没有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召集如此大会的规定。所以工会的工作还是主要依靠上一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在推动,没有这两个机构的支持,单靠(工会)会员,难以获得有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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