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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拟回购6-12亿元公司股份

发布时间:2018-11-30 17:02    作者:.    来源:中证网    查看:
    新希望11月29日晚发布公告,拟使用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6亿元-12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8元/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78%-3.56%。

    公司表示,拟回购股份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

    新修订的《公司法》142条第(三)项内容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第(五)项内容“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同时,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因142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目前,新希望已经取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于11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回购预案。

    新希望表示,此次回购,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及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新希望的总资产为469.91亿元,净资产为213.44亿元,货币资金总额为48.58亿元,负债总额为198.03亿元,资产负债率42.14%。

    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若达到上限12亿元,按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总资产的2.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62%。

    新希望称,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拥有货币资金48.58亿元,约为本次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的4倍。因此,公司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利用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是可行的,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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