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牧股份、扬翔、大陆资本有限公司及标的资产的其他股东于2015年9月签署的《框架协议》中已明确,该框架协议对各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杨翔作为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考虑一切能做强做大饲料业务的战略选择,力求为客户提供更优产品与服务。与中牧股份的合作系发展饲料业务的战略考虑之一,因为中牧股份能够为饲料业务的终端客户提供更好的动物保健产品及服务。
三、与中牧股份的战略合作如能顺利完成,则中牧股份将作为持有标的资产49%股份的重要股东,而杨翔及管理层将仍共同持有标的资产51%股份。养殖业务等不在《框架协议》范围内。
四、大陆资本有限公司作为标的资产的战略投资者,与广西扬翔有着长期合作关系,认可广西扬翔商业模式以及管理层为发展饲料业务所作出的卓越努力。我们将在上述战略合作事项中,支持杨翔先生所作出的决定。
五、特别强调,截至目前,中牧股份与广西扬翔、大陆资本有限公司等之间,仅于2015年9月签署了上述《框架协议》。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