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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及其他相关产品的指南

发布时间:2014-12-31 21:20    作者:yizhiinfo    来源:畜牧人才网    查看:
     本指南旨在帮助国家监管部门和饲料经营者更有效地执行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指南根据对上述不同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特别是根据相关产品的定义而制定,目的是明确不同产品类型之间的区别。为准确反映每一特定产品的客观属性,对于任何一种产品须综合考虑其所有属性,以下区分产品类型的建议标准不应独立使用而应共同使用。所有判定标准不具有排他性,不分优先等级。与其他产品的类比不能作为判定标准,但是有助于对基于既定标准已做出的决定进行评价,并可用于一致性核查。

1饲料法规

1.1法律条款相关法规中可检索到的定义:

     欧盟(EC)178/2002号条例第3条第4款:

     “饲料”:被用于经口饲喂动物的任何物质或产品,包括添加剂,无论是加工过、部分加工过或未加工过的。

     根据这一广义的饲料定义,欧盟(EC)767/2009号条例第3条进一步将饲料描述为“饲料允许以饲料原料、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或加药饲料的形式出现”。

     (译者注:欧盟对于配合饲料的定义与我国不同,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原料组成的,添或不添加饲料添加剂,经口饲喂动物的饲料,其表现形式为全价饲料或补充性饲料。)

     欧盟(EC)767/2009号条例第3条第2款:

     “饲料原料”:包括主要用于满足动物营养需求的植物源或动物源性产品,以其天然状态、新鲜状态或保鲜状态存在;也包括由植物或动物源性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形成的制品、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无论是否含有饲料添加剂。上述产品或物质被用于经口饲喂动物,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加工后使用或者在配合饲料的配制过程中使用,或者被用作预混料的载体。

     “载体”:用于溶解、稀释、分散或以其他方式对饲料添加剂进行物理修饰的物质,以有利于添加剂的贮存、使用或功能的发挥,其本身工艺特性未发生变化且自身不发挥任何功能性作用;

     “用于特殊营养目的的饲料”:通过加入与普通饲料有明确区别的特殊组分或使用特殊的加工工艺,来满足动物特殊营养目的的饲料。用于满足动物特殊营养目的的饲料不包括欧共体90/167/EEC号指令中规定的加药饲料。

     “经口饲喂动物”:饲料经动物口进入消化道,以满足一般健康状态下动物的营养需求和(或)维持其生产性能。欧盟(EC)1831/2003号条例第2条第2款(a):
     
     “饲料添加剂”:化学物质、微生物或其制剂,不同于饲料原料和预混料,是人为加入到饲料和饮水中,以实现如下一个或多个具体功能:

     (a)改善饲料性状;

     (b)改善畜产品品质;

     (c)改善观赏鱼、鸟的颜色;

     (d)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

     (e)减少养殖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f)改善动物生产、动物福利或提高动物生产性能,尤其是通过影响消化道菌群或饲料消化率等手段;

     (g)具有抗球虫和组织滴虫的功效。

     欧盟(EC)1831/2003号条例第2条第2款(h):

     “加工助剂”:自身不作为饲料被消耗的一类物质,在饲料或饲料原料的生产过程中被人为加入,以满足工艺需求,在终产品中可能形成此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非主观故意及工艺上不可避免的残留。上述残留对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及环境不得造成不利影响,对最终的饲料产品也不发挥任何功能性作用。

     此外,欧盟(EC)767/2009号条例背景介绍部分第11条有如下描述:“……饲料原料主要用于满足动物对能量、营养素、矿物质、膳食纤维等方面的需求。除基础营养成分外,通常饲料原料不是化学定义非常明确的物质,其功能需要通过科学评估确定,但不包括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功能。为此饲料原料不含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

1.2区分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建议

1.2.1法律条款的区别

     ———“饲料添加剂是与饲料原料不同的物质”:一种产品不能既是饲料原料又是饲料添加剂。

     ———“动物营养需求”:尽管不可能把所有相关要素都详尽列出,但是,饲料原料最重要的特性是:

     (a)提供能量、营养素、矿物质或膳食纤维;

     (b)维持消化道功能。———“主要目的是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及“主要用于满足动物的需要”:饲料原料除了给动物提供营养这一基本功能之外,还有其他功效,例如可以充当载体,或者以在肠道内不被分解的其他方式存在。这符合“饲料”定义中经口饲喂(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或者维持动物一般健康状态下的生产性能)的最基本的要求。

1.2.2在个案评估中各项相关标准应综合考虑

     ———“生产加工工艺,包括化学定义、标准化程度或纯化程度”:自然状态、新鲜或保鲜的植物源及动物源性产品,以及上述物质经过简单加工后形成的产品,均可被视为饲料原料,无论其是有机物质还是无机物质(例如脂肪酸或碳酸钙)。化学可定义物质经过纯化且制造商能够保证其一定程度上的标准化,可被视为饲料添加剂(例如芳香油,尤其是从植物原料中提取的芳香油)。尽管如此,某些饲料原料也是标准化且化学定义明确的物质(例如蔗糖)。另一方面,天然植物的整株或某一部分,以及通过粉碎、研磨、干燥等简单物理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都可作为饲料原料。

     ———“安全性及使用方法”:如果出于对人类及动物健康的考虑,有必要制定某一产品在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该产品应属于饲料添加剂。该原则也适用于某些特定饲料原料中所含的特定物质。饲料添加剂的认定应当能够为产品的稳定性、均一性、过量添加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饲料添加剂通常添加比例很低,但是很多饲料原料,例如矿物盐,在日粮中的添加比例也很低。

     ———“功能:饲料添加剂根据欧盟(EC)1831/2003号条例第5条第3款中划定的功能进行定义。当然,这些功能不是饲料添加剂特有的。因此,一种饲料原料也有可能具有添加剂的功能(例如增稠剂),但这通常不是其唯一用途。

2杀菌剂

2.1法律条款相关法规中可检索到的定义:

     欧盟98/8/EC号指令第2条第1款:

     “杀菌剂”:活性物质及含有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的制剂,用于通过化学或生物方法,杀灭、抑制有害生物的危害,预防有害生物的作用,或对有害生物实施有效控制。

     “活性物质”:对有害生物具有广谱或特异性抑制作用的物质或微生物,包括病毒和真菌。

     “有害生物”:不应存在的生物,或者其生命活动、生长代谢所需或产生的物质对人类、动物体或环境有害的生物。

     欧盟(EC)1831/2003号条例附录I第1点(a):

     “防腐剂”:能够防止饲料因微生物或其代谢产物而变质的化学物质或微生物。

     欧盟98/8/EC指令第1款第2条还做了如下规定:

     本指令适用于第2条第1款(a)定义的杀菌剂,但不适用于下列指令所定义的或者其条款所覆盖到的产品。

……

     (o)1970年11月23日出台的关于饲料添加剂的欧共体70/524/EEC号理事会指令,1982年6月30日出台的关于用于动物营养的特定产品的欧共体82/471/EEC号理事会指令,1976年11月23日出台的关于直接饲喂饲料的市场投放的欧共体77/101/EEC号理事会指令。

     ……

     欧盟98/8/EC号指令附录V包含了一个列有23个产品类型的详尽清单,每类产品都有详细描述,与饲料有关的产品类型如下:

     “第3类产品”:兽用杀菌剂,包括在动物圈养、保留、运输等过程中用于动物卫生的杀菌剂产品。

     “第4类产品”:食品和饲料领域使用的消毒剂,用于与人类及动物食品、饲料和饮料(包括饮用水)的生产、运输、储存或消费相关的设备、容器或器皿表面或管道的消毒。

     “第5类产品”:饮用水消毒剂,用于人与动物饮用水消毒的产品。

     “第20类产品”:食品及饲料原料的防腐剂,通过控制有害生物生长繁殖来达到食品及饲料原料防腐目的的产品。

     2.2区分饲料和杀菌剂的建议根据欧盟98/8/EC号指令第1条第2款,凡是饲料法规明确定义的产品及其授权管辖的产品,包括加工助剂,被认定为饲料而不是杀菌剂类产品(饲料法规优先于杀菌剂法规)。

     欧盟98/8/EC号指令附录V列出的第3类和第4类产品不被认定为饲料。某些特定产品既符合第5类或第20类产品条件也可被认定为饲料,而且通常被认定为饲料添加剂。按照上述饲料法规优先级高于杀菌剂法规的原则,此类产品应归类为饲料。用于动物饲料和饮水防腐的产品不列为杀菌剂管理。换言之,某一产品一旦被列入第5类或者第20类,意味着其不以饲喂动物为目的。

3兽药产品(VMPs)

3.1法律条款相关法规中可检索到的定义:

     欧盟2001/82/EC号指令第1条:

     “兽药产品”:

     (a)任何具有治疗或预防动物疾病效果的物质或由其复合制成的产品。

     (b)通过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功能,用于恢复、修正或者改良动物生理功能的任何物质或由其复合制成的产品,或者用于进行医疗诊断的任何物质或由其复合制成的产品。

     “加药饲料”:一种或多种兽药产品与饲料的混合物,或已配制好的、不需进一步加工即可上市,具有治疗、预防或"兽药产品"定义中包含的其他药用性能的饲料产品。

     欧盟2001/82/EC号指令第2条第2款规定如下:

     “若在综合考虑其各方面的特性后,对于既符合兽药产品的定义,又符合其他欧盟法规中的产品定义的产品,在此情况下应适用本指令。”

     该指令的第3条第1款规定如下:

     “本指令不适用于”:

     (a)1990年3月26日出台的欧共体关于加药饲料生产、上市和使用条件的90/167/EEC号理事会指令所定义的加药饲料;

     ……

     (d)1970年11月23日出台的欧共体关于饲料添加剂的70/524/EEC号理事会指令所涵盖的所有添加剂;

     ……

     欧盟(EC)2009/767号条例第13条第3款还有如下规定:

     饲料原料或者配合饲料的标签或标示不得声称:

     (a)除了按照欧盟(EC)1831/2003号条例规定获得许可的抗球虫药和组织滴虫抑制剂之外,任何产品不得声称能够预防、治疗、治愈疾病。该条禁令不适用于与非病理状态下的营养失衡。

     ……

3.2区别饲料和兽药产品的建议

     ———如果对一种未分类产品的所有特性进行分析后得出其有可能是兽药的结论,则应视其为兽药(兽药法规优先于饲料法规,已获许可的饲料添加剂除外)。

     ———加药饲料并非兽药,但根据欧盟(EC)767/2009号条例背景陈述部分第3条的规定,这是一种包含药物预混剂的饲料,需要根据兽医处方使用。

     ———根据“用于特殊营养目的的饲料”的定义(见上文1.1),饲料和兽药产品的界限已被划定。如“慢性肝功能不全时维持肝脏功能”,“减少尿酸盐结石的形成”或者“降低产乳热风险”等特殊营养目的可被视为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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